日常的体育活动是否应适用公平原则?
张红与李丽系邻居,平日时常相约在家门口打羽毛球锻炼。2009年3月17日,傍晚两人又向往常一样打起了羽毛球,张红挥拍狠击一球,但不幸李丽不仅未接到球,反被球击伤了左眼,造成九级伤残。
[问题]
日常的体育活动应否适用公平原则?
[评析]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自甘风险又叫自冒风险,是民法中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意思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自甘风险有四个构成要件。1、自甘风险须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2、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和潜在危险。3、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导致危险。4、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非因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包括没有加害人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甘风险这一原则,但自甘风险最常见于体育竞技活动中,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这种竞技性运动的激烈性决定了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 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以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者个人承担责任,别人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
本案李丽所受的损害,虽然是张红所击出的羽毛球所造成,但张红的击球是正常的行为,其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故张红无过错。羽毛球运动不是身体上有激烈对抗、冲撞的体育运动,并无很大的风险。本案也不是发生在竞赛中,而是日常生活中一般锻炼身体的活动中,参与者并不一定预见了风险发生,也不应推定其自愿承担风险,日常的体育活动也无自甘风险的惯例。在打羽毛球活动中,双方均因对方参与而体验这一体育运动的快乐,达到增强自身体质的目的,获得精神上的利益。很明显,如果仅让受损害的一方独自承担后果,从道义上来说也显失公平。故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红适当补偿李丽的损失。 吴浩润 徐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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