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损害,雇主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某、张某和李某都是在砖厂做工,受雇于承包人赵某,一天在上班时间,王某与张某因做工方式意见不一致而争吵起来,后来争吵激烈,张某便出手打了王某,一旁做事的李某也过来帮忙,最后将王某打伤,后来王某经过诊治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但是张某和李某都无能力支付王某的医疗费。
【争议焦点】
雇员受损害,雇主是否应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承包人,对于王某在上班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人不应对王某的损失予以赔付,因为王某是被张某和李某打伤,理应由这二人对王某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张某和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理应赔偿王某的损失。但是在其二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雇主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替代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此案中,王某是在从事雇主赵某所指示的活动,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无可非议的。虽然法律中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类推适用该条规定。自己雇佣的人员之间造成损害,在侵权人无力赔付的情况下,雇主更应该承担起责任。在其先行赔付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雇主完全可以通过以该侵权人的工资来折抵所垫付的赔偿款,这样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尽快得到救治,同时也体现了人道主义,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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