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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未报名入学,是否有权要求学校退还预交费用?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亚伟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民办)是一所汽车维修培训学校,2009年5月10日,在电视及互联网上发布招生公告。2009年5月20日,刘某前来该校咨询并进行了预报名,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亚伟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招收刘某为该校学生,刘某向该校预交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共8000元;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如刘某未到学校就读,所交学费和住宿费概不退还。至8月份该学校开学时,刘某并未前来报名就读。刘某要求该学校退还所预交费用,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歧】

刘某是否有权要求该学校退还其所预交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无权要求该学校退还其所预交的学费和住宿费。刘某和该学校之间的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签订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条件,该协议依法完全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切实履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有权要求该学校退还其所预交学费和住宿费中的一定部分。刘某和该学校签订了就读协议后,并未前来学校报到入学,该学校应当退还刘某一定的预交费用;该协议属格式合同,其第二条约定“如刘某未到学校就读,所交学费和住宿费概不退还”的内容加重了刘某的责任,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亚伟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和刘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是该学校单方面预先制定、是为了能够重复使用、并且不具有可协商性,符合格式合同的构成要件,属格式合同。依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参照该规定的精神,刘某不到亚伟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就读,享有退还一定费用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该协议第二条内容加重了提供格式合同者相对方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应当认定第二条为无效条款,其他条款,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故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部分无效的协议。

本案中,亚伟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基于信赖合同的履行,在招录刘某过程中花去了相应的的经费并且给其造成了信赖利益的一定损失,故依据实际情况,该学校应当退还刘某所预交费用中的一定部分。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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