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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行政听证程序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 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属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又与行政程序中的其他部分相区别,我国的听证程序 共有四个特征:1、阶段性。听证只是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处罚的全部过程,尽管听证主持人 有权提出案件的处理建议,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决定。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全部行政处罚,按照法 律规定,听证仅限于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 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3、选择性。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即使属于听证的适 用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程序就不能启动。4、准司法性。听证程序既有司法的特点 ,也有非司法的内容。从司法角度讲,它程序比较正规,有严格的规定,从非司法角度看,它是事前监 督,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实施听证,既可以监督和防止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 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公正。这与行政诉讼的事后监督相区别。 我国在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赋予受行政处罚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 进行辩护的权利。实施听证程序具有三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在听证过程中,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 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利于当事人具体了解案情,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本 质在于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对质和辩驳。二是 监督功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当 事人承担某种义务或者剥夺当事人的某种权利。三是教育功能。听证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公开举行听证,不仅让当事人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违法,什么情况下要承担法 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以此起到积极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听证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它包括适用范围、主持人、参加人、操作规则等若干方面。 1、听证的适用范围 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由于这几类行政处罚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此设置较为严 格的审查程序,尽可能防止出现重大的失误和损害。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简单,受处罚 人接受处罚,则无需进入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启动要件有三条:一是属于听证的适用范围;二是行政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已把案件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三是当事人提出了听证要求。 2、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主持听证的人员。一般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指派具有相对独立地位 的本机关人员担任此职。如果听证主持人是本案的调查人员或是当事人及本案的调解人员的近亲属或与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均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仅指 被事先告知将受行政处罚的人以及与行政处罚 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⑴要求 或放弃听证;⑵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其回避;⑶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 证;⑷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⑸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应 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等。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 关中具体承办行政违法案件的执法人员,主要从事案情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他们也是参加听证的主体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权与当事人就案件事 实和处理进行辩论。当然案件调查人员也有义务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其他听证参加 人,是指与案件相关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他们协助听证,帮助搞清案件事实。他们与案件没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听证的操作规程 听证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⑴听证权的告知。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则应在正式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⑵听证要求的提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⑶听证的准备。如确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方式以及举行听证的 时间和地点等;⑷听证举行。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然后由当 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此外,听证以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并对经过听证的 案件事实是否属实,原有的初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 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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