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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四修正案》要求搜查必须是合理的。政府的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必须建立起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存在藏有犯罪证据的合理可能;其次政府必须将此合理可能告诉法官(司法官员)并获得来自司法部门的许可之后方可侵入此存在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司法上的许可即表现为某种令状,令状要对待搜查的场所和待扣押的物品作出描述。

  获得令状之后,警察对搜查令状的执行仍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为之。警察应当敲门并表明身份和法定权力以及行为目的,并且必须等待段合理的时间留给房屋、场所的占有使用人作出应答。《第四修正案》使用的语词中要求的是“合理的”搜查与扣押,那么自然允许警察可以选择不敲门和宣告,只要警察能够清晰表达出不这样做的理由即为自己选择采取其他动作提供了正当理由。令状会对可作为犯罪证据的物品作出描述,搜查是为了找到这些可能成为犯罪证据的物品,因此搜查就只能针对可能藏匿这些物品的区域进行。举个例子,如果搜查令状中写明涉案物品是被盗的电视机,那么执行搜查时就不能对药箱进行搜查。这就是对搜查范围的限制。在为查获违禁品进行搜查的同时警察可以留置(detain)与被搜查物业有实质关联的人。这些人包括物业的住户、实际居住的人、以及过夜的客人。警察可以依据特里式截停中的原理留置其他相关人员。也就是说要存在这些人参与了犯罪的合理怀疑。如果有合理怀疑认为这些人当时持有武装或具有危险性的话警察也可以对其实施拍身搜查。

  《第四修正案》对于搜查与扣押规定了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两个原则,对此两项原则的例外包括有特里式截停规则、特里式搜查规则、附带于逮捕的搜查规则、无令状无合理可能但获同意下的搜查规则、移动运载工具例外规则等等。如果政府的特工没有办法找到适用这些例外规则的情形,那么唯一还可能挽救证据免于适用排除的规则就只剩下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则(Exceptions to the Exclusionary Rule)。排除规则本身是司法权为了阻遏警察从事违反宪法的活动而创设出来的证据排除规则。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它的机理是希望通过明确警察违反宪法获得的证据将会在法庭中被排除,从而打消警察的违法动力。毫无疑问排除规则产生了很大的社会成本,有时有罪之人会因为这一规则而逍遥法外。因此法院在适用排除规则之前会适用“要不是(but for)”测试,检测违反宪法的行为与证据取得之间的关联。也就是说,法院要考察的是,如果没有违反宪法的取证活动,政府是不是还会发现犯罪证据。

  在二〇〇六年的哈德逊诉密歇根案(Hudson v. Michigan)中,警察有完全合乎要求的搜查令,但是在执行中没有做到妥当合理地执行搜查令,警察按照制定法的要求,敲门并表明了身份和权力,但是在武力闯入之前未能做到等待一段合理的时间,也就是说没有完全按照“敲门与宣告”规则来做。警察破门而入后查获了大量的毒品和枪支,这些物品在法庭上被检控方用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归罪证据。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警察没有做到遵守“敲门与宣告”制度,违反了宪法性要件,但是这一违反宪法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发现犯罪证据的结果。警察是在继续执行搜查令的过程中发现枪支与毒品的。无论警察是在门外等待了二十秒还是三十秒,警察都会进入房间并且查获这些物品。最高法院继而讨论了“敲门与宣告”规则的设立目的,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暴力的使用并保护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毁损。“敲门与宣告”规则的目的从来不是保护人们免于遭政府扣押证据的利益。在哈德逊诉密歇根案中受到侵害的利益与被扣押证据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排除规则并不是针对未执行“敲门并宣告”规则这一违法行为的妥当救济。警察轻率任意违反宪法性法律要求的行为可能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或面临刑事追诉,但是并不必定会带来适用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

  究竟哪些人可以要求适用证据排除规则呢?答案是那些当时居住在房屋内的人或是在此过夜的客人。房屋对他们而言属于其享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因此他们有法律上的利益和资格质疑将用于使他们获罪证据的取得过程。反过来说对于没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人,他们是没有资格提出适用排除规则的,这也构成了排除规则之例外规则中的一种情形。出于商业目的的访客就没有提出适用排除规则的资格,比如说一名毒犯送货到某人的家中,包裹内有一公斤可卡因,包裹放在咖啡杯边上,警察在没有建立合理可能也没有符合令状要件例外情形的情况下闯入某人家中查获这包毒品;那么这名发送毒品的毒贩没有资格提出证据排除规则,由于毒贩进入房屋的目的是卖出毒品具有商业目的,因此警察并没有侵犯具有商业目的拜访人的合理隐私期待。在对这名毒贩进行审判时,由于毒贩进入房屋的行为具有商业目的因此他在此不具有合理隐私期待,进而其宪法性权利没有被警察侵犯;法院不会依据《第四修正案》排除针对毒贩的归罪证据。但是对于房屋内享有合理隐私期待的人而言,这包毒品不能被作为入罪证据,法院将会应申请适用排除规则。实施非法侵入的警察可能因18 U.S.C. §242受到任意侵犯他人宪法性权利的指控。

  另一项例外规则是不可避免发现规则,它与另一项排除规则——独立来源规则有亲缘关系。不可避免发现制度的要旨是,如果证据会不可避免地通过其它的合法方式获得,那么就无必要适用排除规则。通常情况下适用不可避免发现规则的情形是非法获得了武器或是尸体之类证据。假设警察侵入谋杀案嫌疑犯的房子,他没有搜查或逮捕令状也不符合任何令状要件的合理例外规则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构成了非法进入。我们假设在房子里面警察看到了被害人的尸体照片。对警察来说很明显谋杀案疑犯在谋杀之后拍这张照片的目的是作为一种炫耀纪念保存。这照片中的一些东西引起了警察的注意,他猜测谋杀的现场也就是照片拍摄的现场。根据这一线索,警察驱车赶到现场并真的找到了尸体。在审判中对于这张照片法院会如何看待?警察是在没有任何令状和合理可能的情况下获得的这张照片。由于没有合理可能支持令状也没有合理可能支持合理的令状主义的例外情形,因此照片应当被排除。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尸体怎么办?如果没有被非法扣押的照片警察是不会找到尸体的,因此作为毒树之果,被害人的尸体也应当被排除。现在假设警察在实施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之时另有一队警察取得了合法的搜查依据和扣押依据,并已按计划准备实施或已在实施搜查或扣押,那么即使先前的警察不发现照片那么后续到来的警察也迟早会发现照片,也就是说照片会被另一个独立的搜查团队发现。关键点之一:必需另有独立的搜查团队。法院对于在违反宪法的搜查发生之时是否需要另有已经在进行中的合法搜查存在分歧。一些法院认为警察在实施非法搜查之时,另一组警察必须已经开始着手进行独立的合法的调查,而这一调查将会导致发现证据的结果。因此,部分法院要求在警察非法获得照片之时必须已经另有警察开始着手独立的搜查活动。其他的法院认为只需要证明警察会对那一个区域进行搜查,搜查情况与警察非法获得照片的时机无关。

  当然尽管照片本身准确地反映了事实,但是照片仍然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除非检控一方能找到其它的证据排除例外规则,比如独立来源规则之类。我们假设就在警察正对谋杀嫌疑人的住房实施《第四修正案》下不合理的搜查之时,其他警察正在联邦治安法官的办公室里申请搜查令,而搜查令申请正是建立在嫌疑人房屋内存在谋杀案证据已达到合理可能之上。申请搜查令所依据的合理可能必须是建立在合法获得的证据之上,非法搜查中获得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搜查令的依据。小结一下,适用独立来源规则的要求:首先,警察出现在物业中本身是违反法律的结果,比如刚才的例子中警察在没有合理可能、没有令状、没有其他具有合理性的令状要件主义之例外的情形下进入了谋杀案嫌疑人的住房;其次,警方在非法进入的那一时刻必须已经存在搜查所必须依据的合理可能,并且这种合理可能所依据的事实信息必须不是建立在从房屋内非法发现的证据之上,也就是说必须是独立于非法进入住宅行为收集到的事实信息,而且在警察非法进入房屋产业之时已经存在;最后一项是检控方必须完成警方本来能够在之前申请到令状的证明。

  适用排除规则的涵义

  适用排除规则的目的当然是阻遏警察的不当行为,减低警察因违反《第四修正案》侵害他人宪法性权利的诱因。但是,法律并不会走向另一极端;如果被告人公然在法庭上作证说出与非法查获的证据相抵触的谎言,那么对适用排除规则的理解当然也并不会包含放任被告人任意扯谎的结论,因为检察官仍可以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驳斥被告人的证言。法律规定排除证据意味着非法获得证据不能用来向陪审团展示不能在陪审团面前谈起,在针对性的审判中即视为该证据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那么检察官究竟还能怎样使用它呢?我们来假设这样一个情景案例:警察侵犯了被告人《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性权利在没有令状和未满足令状要件主义例外规定的情形下进入被告人家中,在其衣橱抽屉、医药箱、阁楼中发现了可卡因,显然这些毒品只能被排除作为证据使用,检控方不得以此非法查获的毒品作为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假设检控方在被告人使用的车辆中查获了毒品可卡因而搜查车辆的行为在法律上无可挑剔的话,检控方自然可以以车辆上查获的毒品为证据指控被告人明知此为毒品仍然非法持有,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这时在陪审团面前检控方不得提及曾经在被告人家中房屋内多处查获可卡因的事实,因为这些证据已经被排除;然而假设被告人在开示证据时作证称:在其车内查获的物品并不属于自己而是朋友存放的,自己从来就没有看到过可卡因,因此也不可能明知朋友存放的物品就是可卡因,假设被告人这样辩解的话,那么检察官就可以在陪审团面前提及警方曾在被告人家中非法查获毒品可卡因的事实,并以此驳斥被告人在当前案件中的虚假证词。一般检察官会在在交叉盘问中问被告人“你刚才作证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可卡因的样子,那么我们在你家房间里发现的可卡因是怎么回事情?”当然最高法院只允许检控方针对被告人使用非法查获的证据驳斥其相抵触的证言,仅此而已,这些非法查获的证据不能用来驳斥辩护方的其他证人。

  善意信赖例外规则Good Faith exception

  警察从治安法官那里获得搜查令状。治安法官也是凡人他们的判断也会出错,很可能确实不存在合理可能但是治安法官当时却判断错误误签发了令状。假设在联邦地区法院的审判中辩护律师说服法官指出,警察当时持有的令状依据那时情形看来欠缺作为签发依据的“合理可能”,并依此要求排除依据令状查获的证据,那么法官会如何决定呢?当然,法官不会立即决定适用排除规则,他会去审查在没有合理可能作为支撑依据的情况下签发出的令状是否被警察出于善意地信赖并执行,并且审视是否由一位中立的与警方无关联的治安法官签发出令状,假设这两个方面都令得法官满意,那么依据有瑕疵的令状查获的证据仍将被法庭接受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当然警察必须作证他是出于无偏私的善意而执行治安法官的令状;如果警察明知道治安法官只是对待橡皮图章一样签发令状而并不去审查事实或没有把事实加以考虑那么警察对令状的执行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出于善意地信赖”令状。法院对这一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则还做了特定的要求,即令状必须是从外观上看无表面上的瑕疵也无明显欠缺合理可能的情形,如果一个合理的警察在查看令状时应当可以仅仅凭借观看令状即可获知令状具有瑕疵或是缺乏正当化搜查的理由,那么警察就无权声称对令状的执行是“出于善意的信赖”的心态。

  假设警察提供给治安法官用于由后者判断是否存在合理可能的情势信息存在不准确内容,也就是说在申请令状的书面宣誓证词中存在事实方面的合理的错误,那么此时令状的效力情况如何呢?首先申请令状的书面宣誓证词中关于存在“合理可能”的事实信息出现合理的不准确不会令搜查证出现《第四修正案》所指的“不合理”。因为所谓的“合理可能”并不是要求证据绝对真实地存在,而只是要求警察是否可以合理地相信在其向治安法官提交申请的时刻,在特定的地点存在犯罪证据。但是如果警察是处心积虑掩盖编造事实情况或是不管不顾真实情况故意向治安法官提交错误的信息,那么治安法官据此签发的令状当然不能引发善意信赖例外规则的适用。
 
【作者简介】
蒋天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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