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口服液上标注“口服液里有金砖”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4月15日,陈某到某药店购买了某某胶囊口服液2盒,共计277.6元。该产品封面印有下述字样:“特别打造的99.99%金砖,口服液里有金砖,价值5000元。”此后,原告打开产品包装,未发现有金砖,遂认为某药店构成欺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某药店退回277.6元并赔偿277.6元,共计555.2元。
【分歧】
口服液上标注“口服液里有金砖”,而实际购买的产品中并无金砖,能否认定为欺诈?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一种正常的产品宣传行为,因为口服液里不可能有金砖,所以该行为不属于欺诈。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 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何为欺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有一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这一解释,构成欺诈行为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这里的故意,既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也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故意均是以当事人对真实情况的明知为前提的,如一方并不明知真实情况,则其陈述不论与事实真象有无出入都不会构成欺诈;
2、一方欺诈的目的是使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目的,不在于与对方实施民事行为,则也不构成欺诈;
3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之实施民事行为。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因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不真实所致的,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真实情况则不会实施该民事行为。
具体到本案,该产品封面印有下述字样:“特别打造的99.99%金砖,口服液里有金砖,价值5000元。”但口服液里不可能有金砖,况且金砖的价值 5000元,而口服液两盒才277.6元,不符合等价交换的规律,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且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认定每盒口服液里有金砖。因此,这里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促销行为,即有奖销售,而有奖销售只是一种射幸行为。只要有奖销售是真实的,销售者就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同时,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也不可能因封面上的文字,产生因购买该产品而获得价值5000金砖的可能性这一内心确信而陷入错误。故本案不构成欺诈。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孙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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