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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审判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更是责任重大,责无旁贷。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严厉打击涉农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涉农刑事犯罪大多以盗窃类犯罪为主,虽然有的犯罪金额并不大,甚至刚刚够上立案起点,但其社会危害却极大,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影响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对涉农刑事犯罪,诸如盗窃耕牛、农业机械设备、粮食种子、化肥等,只要构上犯罪的,要坚决立案从严惩处。

二、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实现农民权利。为及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农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做到“三个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实现农民权利,以使农民能把精力和时间充分投入到农业生产之中。一是要坚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对那些相邻关系、赡养关系、借贷关系等法律关系明确,但容易激化矛盾的纠纷案件,直接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并邀请村干部或人民调解员参加,就地化解矛盾;二是对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对可能影响农业生产的案件,要先裁定恢复生产,防止损失扩大;三是努力提高当庭调判率。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尽量进行调解,真正做到“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力争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不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提高当庭结案率。

三、立足服务,真正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农民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意识低下,要么不会打官司,要么因为贫困打不起官司,要么因为路途遥远,不方便打官司。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一是通过在农村设立便民诉讼联系点和巡回法庭,定期到联系点受案和开展巡回审判,对老弱病残和行动不便的农民,还可采取上门收案、上门开庭审理、上门执行等方式,方便其诉讼;二是充分落实法律救助措施,让打不起官司的农民打得起官司。对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等案件和低收入农民的加大诉讼费减、缓、免力度,对农村“五保户”一律免交诉讼费,对农民申请执行的案件,不管是执行费或是其他费用,一律先执行后收费,待执行到位后直接向被申请人收取;三是加强诉讼指导,让不会打官司的农民学会打官司。人民法院通过向农民提供诉讼指导,告知诉讼各环节的操作规范、诉讼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引导他们正确举证,提高他们的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四、正确行使审判权,树立司法公信力。许多农民也许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而在这一次官司中人民法院能否做到公正裁判,将会在他们心中形成对国家法律公正与否的一个永久性评价。因此作为案件承办人要有高度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对待每一起涉农案件。一是要慎重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判。涉农案件大多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承办人切不因此便敷衍塞责,简单对待,庭审务须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否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由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引发大的不稳定事件,甚至发生“民转刑”案件;二是要做好败诉方的服判息诉工作。涉农案件中,有许多是邻里纠纷,本身标的不大,当事人往往是“打气官司”,不服一口气,为此承办人切不可一判了之,而要以理以法耐心地做好败诉方的说服解释工作,让他们败要败得明白,败得心服口服,做到案结事了;三是要遵从法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法官形象,做到清正廉明,公正不阿。

五、加大制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素质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所在。近年来,随着普法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有了增强,涉农案件的增多,充分证明了农民已经逐步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总体上讲,农民的法律素质还很低下,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结合审判职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一是要结合庭审,以案析法开展法制教育,让农民从自身、从身边实实在在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做到懂法、守法;二是要充分运用送法下乡、送法进农家以及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把法律送到农民手中,为他们答疑解惑,指导他们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大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培训力度,使他们能够依法公正调处民间纠纷,及时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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