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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审级提高的必要性和建议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来,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树立品牌发展意识,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高速发展。但是,由于所有中级法院都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在很多人为操作因素的主导下,许多商品质量不过硬的“驰名商标”层出不穷,背离认定驰名商标的初衷。在继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将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裁判文书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后,广西区高级法院规定:广西区内的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统一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英明的决策。
应当说,驰名商标不仅关系到商家的利益,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利益,驰名商标不仅是商家的财产,更是社会的财产,所以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法院必须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当时而非起诉时的驰名程度进行认定,要考虑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这是社会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审判工作的要求。

然而,也许是审判人员审判技能原因,或者是受利益因素的驱使,许多中级法院没有严格甄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疏于严把事实关,没有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没有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生搬硬套地适用认定驰名商标的要件,轻易随便认定驰名商标。据坊间的统计,在放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管辖法院至中级法院后,某些中级法院一个法院一年内认定的本辖区内的驰名商标数量竟然超过以前高级法院认定的全省区内的驰名商标数量!这其中很多所谓的“驰名商标”,或之前连群众都没听说过名字的,或只在某个县市有一定市场的,或只拿“证书”却没被消费者认可商品质量的……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原因,完全是原被告的勾搭通奸、联手操纵所致。如此认定驰名商标,不但损害了其他竞争商家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仰慕驰名商标却买了假货、劣货),更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是很严肃的认定驰名商标程序却被商家随意操纵和利用!笔者有一位在南宁做律师的朋友,日前打电话跟我说:“我有一个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子准备在你们河池中院起诉,到时找你叙一下旧。”我对他说:“你还是在南宁中院起诉吧,那不更加方便?”朋友答:“南宁中院认定驰名商标不好操作,到你们落后地区中院更加好操作,这个驰名商标嘛,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的,呵呵,用一句赵本山的经典台词就是——地球人都知道!但我拿了代理费就得办事。”从笔者口中得知“从2009年起广西只有南宁市中院才能审理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后,那位律师朋友相当失望。

由那位律师朋友的态度、做法和观点可知,如果所有中级法院都能审理和认定驰名商标,以后“驰名商标”还值钱吗?老百姓还敢信所谓的“驰名商标”吗?品牌战还用得着继续打下去吗?

所以,笔者认为,广西区高级法院将审理和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统一划归南宁市中级法院管辖已经表明了严格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查制度的态度。笔者想再进一步建议,既然驰名商标不适宜多和泛滥,一定区域的驰名商标也是为数不多的,何不像以往一样——提高审级,最高法院制定相关规定仅由各地高级法院管辖和认定驰名商标,以保证驰名商标的名副其实?

作者:李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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