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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民法庭如何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整体效能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前哨阵地,担负着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及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任务。同时,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身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线,承担了大量的具体性的工作。实践证明,人民法庭尤其是地处农村的人民法庭,扎根于基层,直接面对群众,不仅便于群众诉讼,更便于因地制宜地宣传法制,知道乡镇、村调解组织,在保障辖区社会安定团结,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和巩固基层政权等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无庸质疑,,当前仍然存在一些人民法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找不到位置、发挥不了职能、起不到作用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所致。本文拟就人民法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何采取措施发挥整体效能谈谈一己之见。
首先是提高认识,找准位置,实现“三个转变”。

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对于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事情,与人民法庭无关”,“人民法庭人少案多,自暇不顾,哪有精力搞社会 综合治理”等等,不一而足。对此错误认识,必须予以纠正,应充分认识到人民法庭作为国家专政工具的一部分,必须自觉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项伟大的工程中去,应正确认识和注意摆正关系:要摆正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亦是法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干警的参与意识,使干警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更是人民法庭应尽的职责,人民法庭不仅参与,更要发挥骨干作用,当好主力军;袄认识单一参与和全面参与的关系,明确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做到全面参与,产生整体效能;要正确认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变重治标为治本兼治,重在治本,治本工作又关键在于加强民事审判,“民事、民事、人民的大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纠纷,遏制违法,制止犯罪,实现社会的长久安治。

与此同时,还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使工作变的更为灵活可取,积极主动。要变单一的民事审判为各项审判并举的观念。当代经济的高度发展致使人民法庭辖区内的纠纷也急剧增加,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纠纷,也有大量的商事纠纷和少量的轻微的刑事诉讼案件。如果只着眼于民事纠纷的审理,忽视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势必影响辖区社会的稳定和辖区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甚至于使某些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样亦会使得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显得过于单一,苍白无力。变间接服务为直接服务的观念。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在开展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主动与党委、政府部门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变单纯的业务观念为追求社会效益的观念。人民法庭不能把完成办案任务视为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自己的全部执法活动即立案、审理、执行等,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要明确还应该做到审判工作的适度延伸,如开展法制宣传、针对某些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这样才能真正为广大农村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促进农村今年国际的跨越发展。

其次是牢记宗旨,改变作风,抓好“三个环节”。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确保审判目标即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人民法庭面临巨大的挑战:一面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紧迫性,一面又面对诉讼能力差、文化程度参差不一的观念广大农村群众。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体?笔者以为首先必须牢记当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一切为了群众满意的观念,改变衙门作风,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我们必须认识到,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需要而开展的一项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审判价值目标。为此,人民法庭仍然应该本着两便原则,在坚持“巡回办案、就地调解”的基础上,继续发挥“田间法庭”“夜间法庭”的优势,推行贴近群众、公开公正的审判方式改革,以适应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适应辖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人民法庭素有“小法院”之称,其审判职能相对全面,面对辖区群众也有相当权威。为此,人民法庭应该运用好自己的优势,在工作中全方位全过程地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要抓好“超前预防”环节。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遏止违法、制止犯罪”为目的,。工作重点在“治小”、“抓早”、“化淤”上。“治小”主要是抓潜在性的纠纷,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清除在萌芽状态。人民法庭长期扎驻于基层,对辖区的社情、民情有一定了解,在巡回办案中了解到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又极易引发纠纷的现象,就可以主动向当地的党委、政府提出消除这些不安定潜在因素的建议,使之采取合理措施,力争消除于萌芽状态。“抓早”是指对受理的案件及早处理、果断处理、依法公开公正地处理,遏制和减少群众间矛盾加深甚至而斗殴时间的发生,坚持做到有案下去办,无案下去转,立案及时,审理迅速。“化淤”就是有效化解纠纷、防止矛盾的激化。有些纠纷的当事人,长期积怨隔阂较深,对立情绪严重,处理不当往往造成一触即发之势,极易导致矛盾激化,逐步缓解双方的矛盾。抓好“寓教于审”环节。俗话说:“一年官司十年仇”,为此,在审理各类案件中,要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主,既依法制裁那些民事、经济违法行为,又努力以案释法,坚持做到“六讲清”:讲情诉讼权利,使当事人明确法律地位;讲情定案依据,使当事人明确事实真相;讲情是非曲直,使当事人明确过错责任;讲情法律政策,使当事人明确裁判依据;讲情权利义务,使当事人明确裁判后果;讲情利害关系,使当事人明确应吸取的教训。要抓好“信访消化环节”。人民法庭身处基层,每天除正常的审判工作之外,还要接待大量的来访群众,有些是来诉讼的,有些是来咨询的,有些是来反映问题的,也有些是来缠诉的。人民法庭应该珍惜这个了解当地社情民风和宣传法制调处纠纷的机会,注意发挥信访环节这一“门诊部”的作用,教育来访群众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反映情况和问题,对他们不推、不拖、不卡,及时审阅他们递交的材料,理清基本情况和政策法律依据,帮助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有效减少无理申诉、缠诉和重复来访、越级上访的现象。

最后是夯实基础,纵横拓进,落实“三个规范”。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必须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有一套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样才能有效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人民法庭在不断强化干警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同时,还应该经常对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真抓实管,不讲空话。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建设工程,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靠某一部门的单一力量是不行的,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走群众路线,纵横拓进,充分运用自己的审判职能优势,去推动强大的社会力量群防群治。

应该规范人民法庭对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建设的一大特色,它深处最基层的第一线,担负了大量的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支队伍的业务素质长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尤其是农村的调解干部,业务水平更是参差不一。为此,人民法庭应积极协助辖区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抓好调解干部的培训工作,采取分层次、分阶段的方法,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民、商事法律常识及调解技能,同时在办案时主动邀请调解干部参加,以逐步提高他们业务能力和政策法律水平。要规范与辖区内党委、政府及司法所的联系制度,可在村一级设立司法联络员。这样,人民法庭不仅有便于开展自身的审判工作,更有利于人民法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即可方便将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党委、政府,沟通综合治理的情况,分析形势,共同探讨整治措施,对辖区内所发生的一些突发性时间,也便于积极配合处理。要规范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的制度。农村人民法庭棉队的是广大农村群众,人民法庭可选择一些治安形势相对复杂、民间纠纷相对较多的村子作为综合治理联系点,对这些村的调解组织可进行重点指导,帮助他们了解、掌握本村的治安动向,分析、发现和研究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等。与此同时,人民法庭还可以针对联系点相对集中的纠纷,有侧重地上法制宣传课,出法制宣传栏,或选择典型案例,将公开审判前移到实地,吸收群众旁听,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作者:梁绍山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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