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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及其他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纵观当下,法学界对“法学家”称谓的无意识滥用、夸大使用,抑或说是“跟着潮流”运用的现象尤为严重。在一定程度范畴内进淆绕了“法学家”的自我认识,进而不利于法学界知识结构力量的提升与发展。

什么是法学家?我想这是“法学家”们要明晰的首要问题,正所谓知己(法学家)知彼(法学)。法学家本身若不知其作为法学家应如何作为,又如何开展法学学术的研习。对于“什么是法学家”这一疑问,法学界内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家首先应当是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知识分子。法学家既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着某种社会地位。法学家只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学家不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就是说,法学家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学家是学者,因此他们必须有作为学者的理想、信念与良知。”[①]因此,按照王利明的观点,所谓法学家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法律为业的;二是是具有法学知识;三是通晓法律;四是具有运用严谨的法律思维分析解决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五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学术造诣。这五个呈递进关系的特征共同塑造成了一位“真正”的法学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看来,作为法学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三点:“第一,应把追求平等作为自己至高无上的信条,并且贯穿在实际行动中;第二,应有真知灼见,能够详细解释法律文件,并且能对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案件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第三,应具有知识分子的人文关怀精神,能以宽容的心态分析法律现象,把法律看作是展现人性的文明结晶。”[②]可以看出,在乔教授的观点中,法学家的特征集中体现在主观思想维度上。“信条”具有信仰成分;“判断”具有主观意识;“人文关怀精神”、“宽容”更是抽象。因此,乔教授进一步认为,有人把任何与法律有关的研究者、工作者都称作法学家的做法是极其不当的,强调真正的法学家都是有教养的人,而那些没有教养的法律工作者,则不能被称作法学家。倘若说王利明教授和乔新生教授的观点都比较抽象的话,可以说吉林大学姚建宗教授的观点是最较为具体,可以量化的。他认为“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狭义指法学领域),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五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二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也的确是某一个领域的“家”;假如你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二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被称为某个学科领域的“学者”;但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至多也只有两三年最多也就四五年,能够被一些学人读过,而之后也只是被作为资料库中的物事来看待,那么,你最多也只是某一个学科的‘学手’”。[③] 而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说, “法学家其实包括通常所谓的‘法学家’与‘法律家’,亦即法学教研人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两部分。实际情形是,很多时候,包括近代中国在内,法学家亦即法律家;反之亦然。”[④]对此观点,我们认为不是很妥当。“法律家”纵然可以成为法学家,但法学家其业毕竟更多关注于理论学术,其学术贡献和思想影响深远其实务的影响力。法律偏于实务,法学重于学术。

在我看来,上述教授的观点各有特点,但都不足以将其概括的特点作为法学家的要件。王利明教授概括的五点特征较为全面,但是缺少了一点,那就是法学家的学术贡献及其深远的影响力。具体的表现,也就是姚建宗教授所提出的法学家的学术论点在五十年之后,或者在二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真正的法学家,不是任何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不是具有法学博士头衔的人,也不是那些发表过一些所谓法学论着的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应当是社会和学界的客观评价,应当是经过时代的检验,也应当是众多法学人,甚或是学界之外普通公众的内心认可和评价,而不是通过某个机构授予“头衔”,或某个组织的一纸奖励而获得“法学家”这一令人崇敬的称号。纵观近现代中国,我认为值得称谓的法学家只有那么几个,诸如沈家本、梁启超、严复、王宠惠、王世杰、杨鸿烈、程树德、钱端升、吴经熊、徐朝阳、梅汝璈、胡长清、林纪东、张君劢、蔡枢衡、王伯琦、李浩培、倪徵燠、戴修瓒、王铁崖、韩德培、江平、王名扬、谢怀栻、佟柔、沈宗灵、高铭暄、陈守一、肖永清、李光灿、余叔通以及77级、78级等极少数法学家。这些法学家,有负笈海外的陶养,各精一业,马工枚速,蔚成专家,可以说是为一个中华民族的法律代言,代表着一个浩瀚人文类型的法律智慧。因而,其学其着,即使放在世界法学学术之林,亦有其不可取替的地位。留下来的着述,落地铿然有声,今日捧读,犹见硕学风采。其思其想,即便放在当下之社会,亦对思想研究及社会法治建设有大裨益。这既是所谓真正法学家的学术贡献和思想影响力。

拉近时间距离,让我们看看当下。对学术规范的质疑引起的风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对于我国的法学界而言,“法学家”们的浮躁不言而喻的,正如乔新生所言,如今法学院培养的一部分“法学家”把法律知识看作是取得某种权力或者财富的手段,而不是营造平等社会的基石。[⑤]在我们看来,在此种浮躁的环境下,如何把持住自己,尝尝追问“什么是你的贡献?”的法学家少之又少。如何潜心为学,不迷恋物质,能在有生之年拿出那么一两部在同时代不可以绕过的文章着作,按理说应该说那就是你——法学家的贡献。在追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今天,法学学术共同体应该知道自己身上所肩负两大历史使命和责任:一是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学术共同体,建构起中国法学的理论体系。在我看来,这样的法学学术共同体和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可以和世界法学界进行平等的对话和交流,其学术着作思想应该可以在世界法学界引起关注,被同仁所敬佩。二是以积极健康的态度,投身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在我看来,法治国家应该是人人崇尚法治,国家法制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关怀,国家机器能善待法律。倘若如果每个“法学家”都有那么一两部可以给人以启迪的论着,形成一批对这个时代发展有影响的思想,甚至成为经典,那就是这个“法学家”的贡献。一生一着,得以传芳后世,便足矣。想来,或许这就是我为什么更喜欢苏力而不推贺卫方先生的缘由了。希望我十分尊敬的贺老师能够潜下心来为学,少一点激昂的讲演,多一点规范的学思。我想这才是先生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许家华,法学学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犯罪学、刑法学。

【注释】
[①]王利明: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J],《法学家》2006(9).
[②]乔新生:急于致富的法学家只是一群"现代师爷[DB/OL],中国网,//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8-02/20/content_10245754.htm
[③] 姚建宗:“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姚建宗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稿 [DB/OL],百度文库, //wenku.baidu.com/view/bbded18102d276a200292ee8.html.
[④] 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J],清华法学.2004(1).
[⑤]乔新生:急于致富的法学家只是一群"现代师爷[DB/OL],中国网,//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8-02/20/content_10245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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