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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警察如何预防和处置法院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是为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提供保障的一项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司法警察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关系到审判工作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甚至关系到人民法院自身的安危。近年来,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开庭审理越来越多,执行中,紧急突发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在分析突发事故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司法警察应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地处置好法院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往往是由于人犯罪性深,或押解人犯预案、措施不到位、工作有漏洞、羁押环境与装备不佳、外部黑势力劫持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首先干警思想麻痹,疏忽大意,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突发事件,都与看守人员的思想麻痹、疏忽大意有直接的关系。因为法警工作主要是与人犯打交道,容易产生麻痹松懈思想,认为“铁门很牢固,出入有手铐,逃不出,飞不掉。”还有的认为审理的案件是轻刑犯或者被告人看上去“很老实”,不会出什么问题等等,因而疏于教育,忽视防范,掉以轻心,安全这根弦时紧时松,一旦事件发生,往往束手无策,没有应急手段,这就使人犯行凶、脱逃、自杀、劫持等事件的发生有了可乘之机。

其次看押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出现突发事件,从法警工作作风看是组织不严谨,缺乏规范意识,特别是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疏于防范、应变能力差所导致的结果。有的不注意了解人犯情况,观察不仔细,没有针对性地工作;有的对人犯检查不细,造成人犯带了危险品和违禁品,直接埋下了隐患;有的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处置迟缓,给人犯留下脱逃空隙。

再次执行规章制度不严、落实不力,这是发生突发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如有的看押人员违反看押规定,看押时精力不集中,值班时打盹、看报纸,或人犯关进羁押室,却远离看押地点,甚至请法院其他同志临时代看,造成脱岗;有的在法庭上审理被告人,造成人犯失控,有的在人犯上厕所时不跟随监视,造成人犯带械脱逃。

最后警力不足,设备陈旧,这也是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之一。突出的表现是法警人员不足,有的法院虽然按照最高院12%比例配置了法警,但兼职法警过多,造成无警可派,一警押多被告,甚至押解法警进厕所还要将犯人带上;有的法院羁押室设置不规范,防范设备年久失修,给人犯以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产生事故原因的分析,我们首先要从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做起,重视基础制度的建设,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约束人,使法警工作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按照最高院的规定配置足够的司法警察,坚决杜绝占用司法警察的编制,不做法警的工作,却安排去做其他部门工作的现象发生,形成长效管理的良性局面。

其次看押中一定要严字当头,提高队员的工作责任心,控制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做到押前检查车辆、铐具,了解案情,清点人数,注意人犯的思想动态及开庭前审判场所的安全检查,以防不测。

再次,做好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再好的制度最终还要体现在防脱逃工作的干警身上,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保证了干警有较高的警惕性和立场的坚定性,只有提高人的素质才能有工作上的保证。

最后,工作中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外围劫持等可疑情况时,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在处置时,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处置原则。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情况中的不同对象、不同性质、不同场合、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采取有理、有据、有利、有节的处置方法;二是确保安全的原则。押解中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首先考虑是否触及到押解人和被押解人的安全,处置时也应以是否能够保障押解人与被押解人的安全为先决条件;三是积极负责的原则。在发生情况时,来得及请示的,必须请示后再按上级意见处置,处置结果应及时上报,来不及请示的,应边处置边报告;四是文明押解的原则。对人犯无论罪大罪小,都要一视同仁,做到文明押解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在押解过程中,根据人犯的不同状态、不同罪行、不同情绪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服从审判、认罪服法和必要的形势教育,使有脱逃企图的人犯打消侥幸心理,明确“三个逃不了”,即人犯逃不了,刑期逃不了,罪恶逃不了;知道“四个增加”的后果,即增加刑期,增加罪恶,增加亲属的怨恨,增加自己的痛苦。同时用司法警察规范的语言、标准的值庭动作、威严的警姿警容、井然有序的看押值庭秩序,对人犯及外部势力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作者:罗创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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