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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二)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要混淆」?

  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相关法条」 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不要混淆」?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 受案范围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第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年均必考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1?熟练识记第11、12条各项所列的行为。?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不要混淆」

  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同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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