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赔偿范围(一)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一:赔偿范围
主要内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表-71)
主体要件 |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 |
行为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 |
职权性(林鸿潮的判断方法:当职权因素和个人因素同时存在时,使用替换法,如果替换了个人因素,则损害不会发生,这就是个人行为,如果替换了个人因素,损害仍然会发生,则属于职权行为) |
权力性(如果不是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则造成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如行政指导行为) | |
执行性(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不赔) | |
违法性(注意:国家赔偿的“违法”是指国家违反了保护义务,没有避免应当避免的损害发生,而国家补偿的“合法”是指国家合法的运用权力要求个人作出特别的付出和牺牲来满足更大的利益,“特别牺牲,特别补偿”) 区分赔偿和补偿最简单的标准:赔偿只能先发生损害后赔偿,而补偿可以先补偿后发生损害 |
|
结果要件 |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权、财产权;有直接损失;属物质损害,及特定条件下的精神损害 |
因果要件 | 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有直接相关性(有行为未必有结果、无行为必定无结果――必要条件) 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促使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或加重时,国家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天灾等引起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3.第三者介入。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这种损害是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注意三点(摘自“指定教材”): ①凡是国家机关应该为之而没有为,就是失职行为,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②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③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 |
法律要件 | 有法律的规定作为赔偿依据 |
国家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表-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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