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贵重物品的特殊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不承担责任,寄存人有过失,自担其责。对于因此使保管人受到损失的,寄存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损害是否由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引起的,保管人应负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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