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青男子命根被毁,医院赔偿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陈俊福律师
患者:曹××,男,1988年生,未婚,农民,住蚌埠市××县××镇××村。
医疗机构:蚌埠××××医院。
患者曹××于2008年12月15日因尿道炎去蚌埠××××医院诊治。经检查诊断为“非淋菌性尿道炎”,医院给予超导物理治疗。2008年12月21日治疗过程中,因CRS超导理疗机器控制失灵,将曹××阴茎灼伤。第二天转蚌埠市××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断和治疗。转院后诊断为:①阴茎烧伤<1%Ⅲ°;②尿道损伤(阴茎中远端);③阴茎海绵体损伤;④阴茎龟头完全性干性坏死;⑤阴茎腹侧及远端皮肤软组织缺损。其后两年时间里,曹××分别五次入住蚌埠市××人民医院(住院总费用约15万元已由蚌埠××××医院垫付),分期进行了下列手术:①2009-1-16阴茎中远端坏死组织切除+阴囊皮瓣转移修复术;②2009-2-13阴茎远端残余创面修复术;③2009-6-1阴茎延长术;④2010-3-11尿道重建术;⑤2010-10-15阴茎海绵体悬韧带离断、阴茎延长术+尿道远端整复术。现病情基本稳定。但曹××阴茎中远端切除,且重建了尿道。因医患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曹××遂委托陈俊福律师寻求帮助。
【诉前调解】
陈俊福律师接案后多次和院方协商,明确指出医院过错及诉讼结果预测等情况,最终医院同意除已付的约15万元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支付25万元作为补偿费。患方接受,最终诉前调解。
【陈律师点评】
坦率地说,25万元补偿费我们认为就此案来说一点也不高。但考虑到诉讼成本及风险,患者还是接受了。这与我国现有的伤残等级标准及精神损害法律规定缺陷有很大关系。现行的伤残等级标准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注重的还只是人的生存,而忽视了人生存的质量。对未婚男青年性器官功能缺损的重大伤害,现行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中,对应的等级明显落后。而精神抚慰金此种情况一般学者也注重重赔,法院也有相关判例。但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存在诉讼风险。关于精神抚慰金目前普遍认为重赔原因:一是特殊性损害,是指患者作为未婚男性的性器官缺损而发生性功能障碍,造成了患者性尊严和人格权的丧失。二是永久性损害,是基于患者阴茎组织缺损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无法弥补、逆转和康复,出现的损害痛苦不依时间的延续而减弱,并伴随患者生活的每一天直至生命的终结。三是毁灭性损害,是指患者遭受了仅次于死亡的“宫刑”般的摧残,完全失去了追求美满幸福家庭的能力和信心。因此,此类案件的赔偿考虑不能仅仅从自然人肢体受损的生理意义来理解其伤害程度,还必须从当事人性器官受损所引发的社会意义来理解。性健康遭受的人格侵权伤害已大大超出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如果不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肉体和精神受损的实际状况,就难以维护宪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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