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善意取得命题解析(1)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善意取得命题解析
司考考点 善意取得
司考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一、理论精炼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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