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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构成中的“不均衡”现象

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原文发表于《法院的表现:外部条件与法官的能动性》,唐应茂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笔者按语:原文发表于《法院的表现:外部条件与法官的能动性》,唐应茂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该书中笔者的另外六篇拙作(《案件标的额大小情况的一个素描》《一审的判决率与撤诉率》《为什么房地产建设纠纷的再审率高?》《案件类型、法官个人努力和一审案件审判效率》《上诉案件审判效率的影响因素》《“外来户”、案件流程管理和执行效率》)及其他作者的文章,因为各种原因不便电子化,有兴趣的朋友请参见《法院的表现:外部条件与法官的能动性》一书。】

正文:

在民法的教科书里,侵权法是和合同法并列的债法编的重头戏,二者都是引发法律上的债的原因。但是,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合同和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非常不均衡。我们通过对一个中级法院的调查发现,被调查法院的初审案件中,合同案件数量大,占的比例多,标的额也很高;而侵权案件数量小,占的比例很小,标的额也小,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很罕见。

被调查法院,如同全国其它地方的法院一样,实行的是以案件的标的额大小为界限来划分上下级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分工。其中,被调查法院为侵权案件设立了相比合同案件更低的收案标准。可是,对于侵权案件,即使是相对较低的受案门槛,也很少有案件进入中级法院;而对于合同案件,即使是较高的受案门槛,仍有很多案件进入中院。我们想解释法院案件构成中的这种不均衡现象。

为什么侵权案件进入中级法院的数量少?侵权案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的法律所支持的赔偿金额少,难以达到中院立案的标的额门槛。第二类是侵害财产的案件,这类案件也很少,可能是因为商业保险体系为财产及其财产损害的责任提供了保障,使得不必要通过法院来主张损害赔偿。

一、调查的发现:不均衡现象

法院对每个案件的“案由”一栏的记录显示了该案件的类型。每一个民商事纠纷进入法院,法院首先需要按照民商法律体系和以往的审判经验,把这个案件进行标准化的归类,以方便内部分工和法律适用。这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案由”。

我们把被调查法院对案件的“案由”记录,重新做了层层递进的三个分类和组合。第一个层级是,将案件分为六类,包括合同、权属与侵权、其它债权债务纠纷(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合伙以及其它类,其中,其它类中的案件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如破产)。第二层级是,把“合同类”下面的案件再分为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保险及其担保合同、无形资产合同和其它类合同;把侵权案件(含权属纠纷)分为四类,即侵害有形财产权、侵害人身权、侵害知识产权和同时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第三层级更细了,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案件具体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供电等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其它类;把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案件具体又分为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居间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及其它类;把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案件又分有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我们对各个层级的案件类型一一做了编号,便于统计。

基于这些案由整理工作和每个案件对应的案件类型,我们就可以知道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主要类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情况。不均衡现象主要是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数量相比的不均衡。具体而言,被调查法院辖区内,一审侵权案件进入基层法院和进入中级法院的比例反差很大,这使得被调查法院初审的案件结构和比例关系显得很不协调。

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分布很不平衡

整体而言,被调查法院一审的四千多个民商事案件中(4,059),合同案件占了大多数,将近三千件(2,943),占到了被调查法院初审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七十(72.50﹪)。而且,每一年度合同案件在一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都在百分之七十上下。其中,合同案件中数量较大的是借款合同案件,有一千六百多件(1,674),占了被调查法院所有初审案件的百分之四十以上。

侵权案件不到一千件(884件),在被调查法院的一审案件中占五分之一多一点(21.77﹪),这个比例关系让人感觉还是协调的。但是,如果不考虑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剩下的普通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就很少了。侵权案件中较大比例的案件是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八百多件侵权案件中有七百多件是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759),它占被调查法院一审案件总数的18.7﹪。而那些侵害人身权的案件数只有九个,占被调查法院所有一审民商事案件的0.2﹪;侵害财产权的案件数是一百来个(114),在被调查法院的案件总数中占的比例也很小(2.8﹪)。关于被调查法院各年度的一审案件构成情况,请参见附录的表1。

不同庭室审理的合同和侵权案件的分布不均衡

四年来,民X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中(696个),合同案件占到了百分之七十七,四分之三还多。其中,较多是工程建设合同与房地产开发合同案件,几乎占了该庭一审案件的一半(335个)。

相比而言,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就十分少了。民X庭受理的侵权案件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侵权案件,也就是老百姓之间产生的侵权案件。四年来,这些侵权案件只有三十多个(36个),占该庭审理的案件总数的二十分之一多点(5.2﹪)。其中,侵害财产的案件是32个,侵害人身的案件是3个,既侵害财产又侵害人身的案件数是1个。总的来说,平均一年还不到十个侵权案件,其中,侵害人身,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更罕见。

民Y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中,合同案件占到了该庭审理案件数量的百分之九十五。同样的,在合同案件占压倒性优势的案件结构中,侵权案件也十分少。它审理的侵权案件是涉及企业公司及法人的侵权案件。民Y庭的侵权案件是66个,占该庭审理的案件数的2.9﹪。其中,侵害财产的案件六十来个(65),既侵害财产又侵害人身的案件有一个,没有单独侵害人身的案件。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之间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案件也很少。

民Z庭是审理特殊案件的庭室,主要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不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而是只要是这两类案件,就由被调查法院初审。在该庭,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比例倒是逆过来了:合同案件在该庭审理的案件总数中占的比例少(24.72﹪),而侵权案件占的比例多(71.48﹪)。其中,合同案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案件,主要是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合同案件,占了该庭案件总数的7.87﹪;与知识产权无关的案件中,买卖合同占了该庭案件总数的12.22﹪,租赁合同占到了2.96﹪,而借款合同非常少。关于被调查法院各庭室的一审案件构成情况,请参见附录的表2。

民Z庭审理的侵权案件多,是因为被调查法院辖区内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就集中在该庭审理。侵权案件中,侵害有形财产的案件九个,占该庭审理的案件总数的0.83﹪;侵害人身权的案件只有六个,占0.55﹪,而且是属于着作权人身权纠纷。而该庭的侵权案件大部分是与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有关的权属、侵权纠纷,这类案件占该庭审理的案件总数的70.09﹪。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管理的特殊性,该庭的合同和侵权案件比例与其它两个庭的情况虽然相反,与我们发现的不均衡现象并不矛盾。

被调查法院的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侵权案件

那么,侵权案件少,是不是因为被调查法院的辖区内本身就没有什么侵权案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目前只能通过那些被调查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初步推测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和特点。当然,我们看到的只是基层法院案件的一个局部而已,还无法估计和推断这个局部数量在整体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

四年来,被调查法院审理了一万多件上诉案件(11,580)。其中,尽管侵权案件的数量比合同案件少很多,不过,侵权案件还是有一定数量的,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上诉案件中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二审的合同案件共7,916个,占上诉案件总数的将近百分之七十(68.4﹪),仍然是大多数。其中,买卖合同和劳动合同案件较多,各占上诉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二者加起来共占了五分之二。而借款合同只占到了二审案件的6.45﹪。

相比而言,二审的侵权案件共有两千多个(2,210),数量也不少,占上诉案件总数的将近五分之一(19.1﹪)。其中,侵害财产的案件是八百多个(817),占所有上诉案件的7.1﹪;侵害人身的上诉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千多个(1,332),占所有上诉案件的十分之一多一点(11.5﹪),颇有一定的数量。

具体到庭室,各个庭室的二审侵权案件都有一定的数量,也就是说被调查法院的辖区内的侵权案件颇有一定的规模。[1]

上诉案件大部分在民X庭,民X庭的二审案件数量要远远多于民Y庭的二审数量。它的二审合同案件有4,625个,占该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总数的61.5﹪;相比而言,侵权案件有1,718个,占该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总数的22.8﹪。其中,侵害财产的二审案件为489个,占民X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总数的6.5﹪,并不多;而侵害人身的二审案件为1,205个,占民X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总数的16﹪,这个占的比例就较多了。

再来看民Y庭。侵权案件在民Y庭二审案件中占的比例,相比侵权案件在民X庭二审案件中占的比例而言,要少一些,但是,也有一定的数量。民Y庭的二审合同案件有将近两千(1,982),占该庭二审案件总数的绝大多数(84.3﹪);侵权案件有204件,占该庭二审案件总数的8.7﹪,其中,绝大多数是财产性损害赔偿案件(197件),占该庭二审案件总数的8.4﹪。[2]关于被调查法院以及该法院各庭室的二审案件构成,请参见附录的表3。

二、为什么合同案件多,而侵权案件少?

在被调查法院审理的案件结构中,合同案件占的比例大,侵权案件占的比例小,而辖区内又是有一定数量的侵权案件的。这其实是在说,社会上发生的侵权案件,不论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倾向于进入基层法院的一审程序,而不在初审阶段就进入中级法院。为什么?

1、 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高

首先想到的原因就是中级法院接收一审案件的标准,也就是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民商事案件方面的一审分工,明确哪些案件按照规定是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哪些案件才能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我国上下级法院在案件一审上的分工主要是看案件的标的金额大小,小金额的案件由下级法院审理,大金额的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我国各省级法院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划分本辖区内上下级法院的案件一审分工,并报经最高法院同意后公布。[3]

被调查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一审分工也是以案件标的额大小为主要标准。按照该地区高院的规定,被调查法院一审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争议金额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案件,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其它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的民事财产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总之,侵权案件的争议金额在50万、合同案件的争议金额在150万,才能由被调查法院审理;低于这个金额标准的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审理。

标的金额的收案门槛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产生了明显不同的分流作用。侵权案件的收案金额是合同案件的收案金额的三分之一,被调查法院对于侵权案件已经相应调低了接收的标的金额门槛,但是,相对较低的受案门槛,还是很少有侵权案件进入被调查法院进行一审程序。而且,从已经进入法院的那部分案件来看,侵权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侵权案件(含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标的额是不到九十万,在被调查法院的案件系统中,这是属于较小的案件。侵害人身权的案件平均标的额是两百多万,属于小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平均标的额是五百多万,属于一般大小的案件。[4]

相比而言,合同案件的收案金额门槛已经大大提高了,可是,它在被调查法院收的一审案件中不仅在数量上占了大多数,而且,它们的平均标的额较大,达到七百多万,大大超过了150万的收案门槛。[5]

2、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很少能达到50万

被调查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很少。侵害人身权只有的六个案件,而且,这六个案件中,有三个是侵害着作权中的人身权,还是属于知识产权的案件,不受被调查法院收案的金额门槛限制;剩下的三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稀少是因为人身损害的案件能获得的法律赔偿本身很少能达到五十万的收案门槛。

我国法律把人身损害的程度分为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人身损害在轻伤及轻伤以上,那就属于刑事案件,不再属于私人之间的纠纷,检察机关就会介入,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由法院的刑事程序来处理这个案件,私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附带在刑事程序中解决,而不是再另外启动一个民事程序来解决私人赔偿问题。[6]因此,专门由民事程序来处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大多是轻微伤的伤害程度。

轻微伤的损害赔偿,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大多数都达不到五十万。根据业界通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人身损害一般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7]即使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也是很少能逾越五十万这个临界点。

相比而言,那些经济合同案件比例高,而且平均的标的额很大,是法院的大案件。这就说明,这个地方的商业经济关系已经相对比较发达了,商业中的个人与公司还是比较富有的,但是,在繁荣的商业景象下面,可能人身权利的保护还不是很发达。

3、 商业保险机制会减少进入法院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在被调查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中,财产性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也很少,这可能是因为社会上的财产商业保险解决了很大一部分财产损害的纠纷。被调查法院大约一百个案件中不到三个案件是侵害有形财产的案件(2.81﹪),也不多。财产一般有保险,遇到财产的损害赔偿,保险机制就补偿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针对财产的商业保险是完善的。保险公司对企业的财产提供保险,从企业的厂房、机器、办公设施以及仓储物品等几乎所有的企业财产,提供有基本险、综合险、特殊险和一切险等财产保障。此外,个人和家庭的财产也有相应的财产保险。个人比较大的财产,比如,汽车、房屋,都有一套财产保险。

特别是保险公司针对财产损害,还提供责任保险,对因财产的使用而对别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达到机动车造成的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小到自行车责任险,也就是骑自行车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这套体系是比较全面的。

这样,一旦发生了财产损失,不仅保险人自身财产受到的损害,而且自身财产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都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这样,个人或企业的财产损害就不必通过侵权诉讼,诉诸法院来追回财产损失了。

三、结束语

一个法院的案件构成情况,可以告诉我们该社区大致是哪些人更多地在使用法院。不均衡现象说明了商业人士和经济人士更多地使用我们调查的中级法院,而市井社会中的老百姓或者其它人士则很少使用它。不使用法院的原因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是因为不够条件使用我们调查的法院,而有的人是因为没有必要使用,因为社会上可能已经有替代性的损害救济机制了。

我们报告的案件构成中的不均衡现象,是在一个中级法院发现的。在我国,基层法院更多地承担着民商事案件一审的任务,基层法院的案件构成情况将会揭示出中国基层法院的运作状况。基层法院的案件结构的比例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调查研究的领域。

附录

表1 被调查法院各年度的一审案件构成情况
案件类型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总计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1)合同 826 77.20 768 71.91 710 70.93 639 69.46 2,943 72.51
其中:买卖合同 136 12.71 119 11.14 101 10.09 123 13.37 479 11.80
借款合同 484 45.23 446 41.76 391 39.06 353 38.37 1,674 41.24
建筑工程合同 99 9.25 87 8.15 77 7.69 77 8.37 340 8.38
(2)侵权 165 15.42 236 22.10 246 24.58 237 25.76 884 21.78
其中:有形财产 29 2.71 13 1.22 28 2.80 44 4.78 114 2.81
人身权 4 0.37 2 0.19 2 0.20 1 0.11 9 0.22
知识产权 130 12.15 221 20.69 216 21.58 192 20.87 759 18.70
同时侵害
人身权和财产权 2 0.19 0 0 0 0 0 0 2 0.05
(3)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 0.09 3 0.28 2 0.20 2 0.22 8 0.20
(4)婚姻家庭继承 28 2.62 11 1.03 5 0.50 8 0.87 52 1.28
(5)公司企业合伙 41 3.83 45 4.21 35 3.50 28 3.04 149 3.67
(6)其他 3 0.28 5 0.47 3 0.30 6 0.65 17 0.42
(7)缺失 6 0.56 0 0 0 0 0 0 6 0.15
总计 1,070 100.00 1,068 100.00 1,001 100.00 920 100.00 4,059 100.00

表2 被调查法院各庭室的一审案件构成情况
案件类型 民Q庭 民X庭 民Y庭 民Z庭 总计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1)合同 19 59.38 539 77.44 2,118 94.09 267 24.72 2,943 72.51
其中:买卖合同 4 12.50 145 20.83 293 13.02 37 3.43 479 11.80
借款合同 12 37.50 34 4.89 1,536 68.24 92 8.52 1,674 41.24
建筑工程合同 1 3.13 335 48.13 1 0.04 3 0.28 340 8.38
(2)侵权 10 31.25 36 5.17 66 2.93 772 71.48 884 21.78
其中:有形财产 10 31.25 31 4.45 64 2.84 9 0.83 114 2.81
人身权 0 0 3 0.43 0 0 6 0.56 9 0.22
知识产权 0 0 1 0.14 1 0.04 757 70.09 759 18.70
同时侵害
人身权和财产权 0 0 1 0.14 1 0.04 0 0 2 0.05
(3)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0 0 2 0.29 5 0.22 1 0.09 8 0.20
(4)婚姻家庭继承 1 3.13 50 7.18 0 0 1 0.09 52 1.28
(5)公司企业合伙 2 6.25 66 9.48 59 2.62 22 2.04 149 3.67
(6)其他 0 0 0 0 1 0.04 16 1.48 17 0.42
(7)缺失 0 0 3 0.43 2 0.09 1 0.09 6 0.15
总计 32 100.00 696 100.00 2,251 100.00 1,080 100.00 4,059 100.00

表3 被调查法院各庭室的二审案件构成情况
案件类型 民Q庭 民X庭 民Y庭 民Z庭 总计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1)合同 1,304 76.80 4,625 61.51 1,982 84.27 5 45.45 7,916 68.35
其中:买卖合同 542 31.92 974 12.95 863 36.69 0 0 2,379 20.54
借款合同 156 9.19 260 3.46 332 14.12 0 0 748 6.46
劳动合同 220 12.96 2,006 26.68 2 0.09 0 0 2,228 19.24
建设工程合同 119 7.01 935 12.44 11 0.47 1 9.09 1,066 9.20
(2)侵权 282 16.61 1,718 22.85 204 8.67 6 54.55 2,210 19.08
其中:有形财产 130 7.66 489 6.50 197 8.38 1 9.09 817 7.05
人身权 127 7.48 1,205 16.03 0 0 0 0 1,332 11.50
知识产权 0 0 5 0.07 0 0 5 45.45 10 0.09
同时侵害人身权
和财产权 25 1.47 19 0.25 7 0.30 0 0 51 0.44
(4)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5 0.29 32 0.43 22 0.94 0 0 59 0.51
(5)婚姻家庭继承 64 3.77 1,022 13.59 0 0 0 0 1,086 a 9.39
(6)公司企业合伙 40 2.36 113 1.50 144 6.12 0 0 297 2.56
(7)其他 1 0.06 1 0.01 0 0 0 0 2 0.02
(8)缺, , 失 2 0.12 8 0.11 0 0 0 0 10 0.09
总计 1,698 100.00 7,519 100.00 2,352 100.00 11 100.00 11,580 a 100.00

注:a 删除了民Q庭二审的一个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作者简介】
沈朝晖,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中心博士生。


【注释】
[1]民Z庭只有十来个二审案件,因为该庭室受理的主要是实行集中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2]由于民Y庭主要受理商事与经济案件,一般不受理个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该庭室没有侵害人身的上诉案件。
[3]为了考察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案件划分标准对案件的分流作用,我们把侵权案件分为侵害财产和侵权人身的案件,而没有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因为知识产权是特殊的级别管辖。
[4]沈朝晖:《“大珠小珠落玉盘”:关于中级法院案件标的额大小情况的一个素描》,收于本书。
[5]沈朝晖:《“大珠小珠落玉盘”:关于中级法院案件标的额大小情况的一个素描》,收于本书。
[6]如电影《秋菊打官司》中,村长损害秋菊的丈夫致轻伤程度,纠纷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是私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一个刑事案件了,检察机关会介入。
[7]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达到了50万,往往被媒体报道为巨额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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