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1-06-02 作者:110网律师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目前已经被逮捕),后其家人委托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吴胜开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我们认为不宜对*****案定抢劫罪。本案抢劫事实大致分为以下两个阶段:游戏机上分、持刀索钱,下面逐一分析如下:
一、 本案游戏机上分的性质
受害单位内设置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涉嫌违法,而犯罪嫌疑人投币玩耍该游戏机,其性质应属于赌博。不管采取何手段,最终犯罪嫌疑人胜出42000分(按照游戏规则应该可以兑换为4200元),则此时在犯罪嫌疑人与游戏机营业者之前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更具体说是犯罪嫌疑人享有对游戏机营业者4200元的债。当然该债的性质属于赌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属于赌债。
二、 抢劫罪与索债型犯罪的区别
A、 行为人暴力的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为索取债务的犯罪的情形中,行为人无论采取何过激行为,其目的是索要债务(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是无故向“人质”索要财物。暴力的手段是逼还债务的手段,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B、 从数额上来看,抢劫罪的数额无任何节制,数额多少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犯意;而在索债型犯罪中,一般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合法的或者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客观存在的赌债、高利贷等的债权债务数额为限。
C、 从犯罪对象来看:抢劫罪纯粹无中生有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的,双方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犯罪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财产上富有的人,被害人一般无过错;而在索债型犯罪中,行为人与被害者(本案中的受害者,实为游戏厅的代表)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是在赌博、高利贷、嫖娼等非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行为人也是“事出有因”才向受害者索要财物,因此,犯罪对象通常是特定的甚至是自身有过错的人。
D、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索债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E、 社会影响不同:抢劫罪与索债型犯罪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也有很大不同,前者十分严重,而后者的不利影响、危害性要小些。
F、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胜利的分(兑换成钱),数额仅在赌债内,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游戏机室营业人员(在此为游戏机房的代表),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则被犯罪嫌疑人的债权所抵销),社会影响、危害性要小些。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不宜定抢劫罪,而属于索债型犯罪,对于此类犯罪,原则上构成其它犯罪的,按照其它犯罪处理。
三、 持刀索钱的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持刀索要的是赌债,因此不能按照抢劫罪处罚。(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以前按照绑架罪处罚,后最高院称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同理,本案虽在索债时有暴力,但也不能按照抢劫罪处罚,而应该按照索要债务时涉嫌的其它罪名进行处罚)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上分,进而持刀要将分兑换成钱,虽然恶劣,但是和抢劫罪的恶性还是有较大的区别,如果将这种行为处以三到十年的刑事责任,则明显过重,也不能显示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虽然在暴力、当场劫财方面似乎符合抢劫罪的表面特征,然而我们应该重视犯罪嫌疑人之前与游戏厅之间形成的赌债,透过表面现象把握其实质,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准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以上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律师: 吴胜开
20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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