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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分析(7)

发布日期:2011-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票据法历年试题解析:

  1.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包括:[1997年多选题]

  A.甲 B.乙 C.丙 D.丁

  试题答案:ABCD

  试题解析: 本题测试票据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拿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据此,本题各选项全部入选。

  2.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0年单选题]

  A.若持票人据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了汇票背书的相关问题。《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宇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从这条可以有以下结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乎仍可以转让此汇票,这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而作的规定;原背书人的后于转让此汇票,由后手的被背书人无权请求原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尊重原背书人的意思,因为其后手接到汇票时已知道原背书人不希望汇票再行转让,如果后于再行转让,原背书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即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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