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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饭店所有”,是否有效力?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法律界
小李和几个朋友到一家新开张的饭店吃饭,席间,大家点好了菜,正要点酒水时,服务员称酒店开业酬宾,啤酒免费。小李和朋友们也没有再多问,直接让服务员上了8瓶青岛纯生啤酒。吃完饭后去结账的时候,他们发现自己点的青岛啤酒也在算在了饭钱里面。小李叫来服务员询问,服务员说不是所有的啤酒都免费,免费的只是酒店指定的一个品牌,而且该项优惠的解释权最终归饭店所有。小李等人认为饭店涉嫌欺诈,不肯交啤酒的费用,双方遂起争执。
 
律师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对象有自由选择权,也有知情权,商家对消费者也有告知的义务。而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也不应当是建立在消费欺诈的基础上的,否则这样的解释权本身也是违法和无效的。

只要是商家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就没有必要为自己不知情的消费买单。本案中,酒店服务员只是说本店开业酬宾啤酒免费,但没有告知消费者那种啤酒免费,消费者对这些情况是不知情的,因此可以不必为此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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