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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垂直性司法独立”的“法危机”

发布日期:2011-06-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倡导“法治”,一些地区迷信权力,经常出现“东边日头西边雨”的法治不整局面。虽然中国反对“三权分立”,避免“三权分立”格局下司法独立,但不幸的是在一权治理的格局下,发生了另一种“司法独立”,吾称之为“垂直型司法独立”。所谓“垂直型司法独立”,是指与三权分立格局下“平行性司法独立”不同的,从央地关系上观察到的另一种司法独立。

垂直型司法独立,特点是通过地域性司法资源的组织,对抗缺乏组织力量的法律当事人,形成一种极度不平衡的组织优势,然后通过策划和社会分工,完成颠覆国法的任务。

1、组织化优势――组织对抗单体

垂直型司法独立往往是秘密策划的产物,在社会分工研究角度观察,其中存在“决策-执行”的明确分工。在司法活动中,我们观察到“联席会”等形式下组织与公民单体的对抗。除司法领域,在行政执法领域,也会出现高度组织化的执法力量和公民单体的对抗。从唐福珍事件,我们观察到被纠集的执法部门对抗单体公民的失衡局面。在某些情况下,垂直型司法和执法,导致公民不得不选择“单体决斗”的方式争取权利。所谓“单体决斗”,那是缺乏组织化的公民,邀请高度组织化中司法人员进行个体战斗,促使司法人员脱离组织化暴力,进行公平竞争。

2、法危机

垂直型司法独立直接产生法危机 。垂直型司法独立,导致在一定地域公权力超越法律,形成特定地区法律效力的丧失和国家统治权威丧失的双重后果。在赵作海冤案的司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垂直型司法独立带来“法危机”。在湖南郴州纪委书记导演的郴州垂直型司法独立事件里,也发现在特定区域内法律权威和法律正义的丧失。 垂直型司法独立导致法律冤案,或者增加冤案纠错难度,让伟大祖国成为冤案发生的国家,致“冤案学”成为共和国新兴的法学显学。

法律对抗组织化水平不平衡,短期和局部有实现操作者企图的利益,但长远和全局不利于社会整合,不利于实现法治格局下的权利平等,它缺乏社会基本正义。垂直型司法独立,妨碍国家法律统一,形成主权国家内部的独立法域,对法治国家建设构成重大妨害,潜在地败坏国家主权和政治权威。区域性法危机促进社会冲突,增加社会矛盾,积累社会怨恨,透支社会成本――垂直性司法发生在地方,但代价总是由国家偿付。

3、法律改革

但是,反观世界各国法治发展历史,在司法权的垂直布局上,总会突出终极司法权威的设置,突出国家法律统一,制衡地方为所欲为。在正常发育的法治国家,一个单个公民可以通过向司法组织请求救济的方式,合法实现权利救济诉求,不需要用原始社会的方法去寻求法律正义。

我们需要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中安排衡平机制,认真研究存在“垂直型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按地区设置国家上诉法院的必要性。稳定社会追求社会平衡结构,不平衡事物总会被平衡事物所替代。我们避免不了伸向司法的黑手,但是须通过法律改革,让滥权黑手遮不住所有的法律正义阳光。

2011年4月18日
 
【作者简介】
鲜江临,本名“鲜江凌”,1965生,四川人。1981年考入北大法律系,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已经历的法律职业依次为大学教师、政府官员、执业律师,具法学教育和研究、立法和商业性法律服务的多重经验,不经意地复合为一名有独立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兼营理论与实务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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