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情形
发布日期:2011-06-21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问题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纠纷 0个回答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5个回答0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1个回答10
- 机动车和行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4个回答0
- 机动车被盗后车主下班发生交通事故 能追究小偷的赔偿责任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
- 浅谈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时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兼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中存在问题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