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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1-06-26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县七名农电工与###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对于#####等七名同志与##供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如下:(该意见仅为律师初步意见,最后解决方案须经七名农电工同意)
方案一、供电公司为该七名同志一次性补交19991月至20114月的各项社会保险(指五险),并与该七名同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方案二、该七名同志中大于45岁的,从其45岁开始补交社会保险,不到45岁的,从20081月份开始交纳,供电公司至少为该七名同志交纳15年社会保险,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
该七名同志在50周岁后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在供电公司工作,假如其主动提出辞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供电公司也自愿为其交纳保险(缴纳标准与在职农电工一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1个月,供电公司自其辞职之日起不再支付工作报酬。社会保险中个人应当承担部分依照法律规定由个人承担。
方案三、假如该七名同志现在明确声明50周岁后会主动辞职,供电公司从20114月份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在其提出辞职后的一周内为其补交自45周岁至辞职之日的保险,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供电公司自愿为其交纳保险(缴纳标准与在职农电工一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1个月,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供电公司自其辞职之日起不再支付工作报酬,该七名同志辞职后应交社会保险中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供电公司承担,辞职前应交社会保险中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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