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案例
发布日期:2011-06-26 作者:余伟安律师
2011年3月14日5时许,丁某驾驶陕E5////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韩某),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1402KM+950M处与陈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丁某、韩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陕E5////重型厢式货车所载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二十余吨钢材后被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扣押保管。后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提交了出货单及承运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货物为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要求返还货物。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提出,需要丁某、韩某家属代表到交警队签字说明情况,并需付清施救及保管费用方可返还货物。
根据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要求,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多次通知丁某、韩某给予协助,但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丁某、韩某家属都一直不予配合,给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钢材被扣无法交货经济损失严重,另一方面给工地购货方施工造成延误还面临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境地。
后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西安余伟安律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此案。余律师接受案件后与交警队进行了沟通,认为此案处理的关键是丁某、韩某认可货物权属的签字。后余律师向丁某韩某家属发送了一份律师函,阐明本案法律关系,并告知对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接函后,丁某韩某家属及时和余律师取得了联系,并当面洽谈。经过余律师耐心说服,最终余律师与丁某韩某家属达成协议,约定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丁某韩某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基于人道助于支付对方经济补偿两千元,丁某韩某认可货物归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并配合索贿。协议达成后,三方代表到商州区交警大队办理了相关手续,陕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近三十吨钢材终于完璧归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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