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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严峻形势的冷思考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世界性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列为全球三大社会公害。但在一般社会印象和执法观念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往往被视为犯罪现象中的“小儿科”。这种模式化认识与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化程度明显对立。
  根据我们今年对北京、湖北和贵州三个代表性地区的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进行的抽样调查,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所呈现的严峻化新趋势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

  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是论及未成年人犯罪时经常提及的特征之一,但国内现有的研究,基本上都局限于采用零星的官方统计数据或以列举典型个案作为佐证的方式进行陈述性说明,鲜见有说服力的实证调查。本次调查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研究方法上的欠缺,证实了现阶段暴力化的犯罪手段,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应对被害人反抗和克服犯罪障碍的惯常性客观表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因此增大。
  此次问卷调查中,在回答“遇到被害人反抗的应对方式”选项时,23.4%的未成年犯选择“如果能制服被害人就以暴力制服,否则就放弃犯罪”;48.1%的人选择“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直至被害人停止反抗”;还有6.1%的人甚至选择“干掉被害人,杀人灭口”。总计有77.6%的未成年犯倾向于选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犯,只有22.4%的未成年犯在此种情形下选择放弃犯罪,逃离现场。

  抢劫犯罪比例大幅增长

  就犯罪类型而言,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四种类型:居首位的是抢劫,其比例高达58.8%;其次是故意伤害犯罪,占13%;居第三位的是盗窃犯罪,占8.8%;强奸犯罪居第四位,占8.2%。另外,抢夺犯罪占3.5%,故意杀人犯罪占3.4%。其中,抢劫加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比例高达80.6%。
  此次调查结果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各类司法统计和抽样调查结果的最大反差在于: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第一大犯罪类型的盗窃犯罪明显下降,而抢劫犯罪的比例大幅增加,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类型。如根据公安机关1986年到1995年间的犯罪统计,当时未成年犯实施盗窃犯罪的比例一般都保持在65%左右,而抢劫犯罪的比例仅在6%—17%之间。可见,抢劫犯罪是近二十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类型。

  未成年犯再犯数量增多

  具有多次实施犯罪的经历,不仅会使未成年犯获得切身的犯罪经验和掌握相应的犯罪技能,而且会巩固或强化其主观恶性与犯罪心理,使其在价值认同上更易形成自我的犯罪化合理辩解,在行为倾向形成上更易对犯罪“习以为常”,而这正是其反社会人身危险大大增强的集中表现。
  此次问卷中,在回答“进入少管所前实施犯罪的次数”选项时,表示只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的占43.1%,实施过两次以上犯罪行为的达56.9%。这也与先前类似调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如1991年8月至1992年2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北京、上海、河北、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八个省市组织的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调查结果显示:回答实施一次的为55.1%,二次以上的为44.9%。两相对照,可以看出当前未成年犯罪者中具备一定违法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

  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剧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继续发展,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作为规律性认识,更低龄化的人群步入违法犯罪之途,意味着社会中的未成年惯犯和累犯也会相应增加。
  200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5.73岁。而本次调查所获得的未成年犯实施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除了犯罪的平均年龄有所降低外,更能准确反映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的则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年龄特征:
  其一,犯罪高峰年龄提前。根据公安机关1995年的统计,在全部未成年作案成员中,14-15岁的作案人数占当年未成年作案人数的33.4%;16-17岁的占66.6%。本次调查结果显示:14-15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占47.2%;16-17岁实施犯罪的占52.7%。显然,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相比,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又有所提前,表现在14-15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上升了近14%,而16-17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则下降了近14%。
  其二,初犯年龄进一步趋低。这里的“初犯年龄”,包括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在本次接受调查的在押未成年犯中,第一次实施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4-16岁,占到全部未成年犯的77.5%;问卷所显示的7-13岁年龄段第一次实施犯罪的比例也达到了9.8%。
  关于初犯年龄的问题,除了本次有针对的调查外,目前尚难以获得更系统的统计数据,因而难以准确判断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年龄较过去究竟实际降低了多少。但结合先前各省市一些零散的资料,仍能确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年龄继续趋低的态势。例如,据重庆市公安局统计,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作案人数,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总体呈增长态势;另据河北省的统计,14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作案人从1992年的365人增长到1995年的663人,至2002年又增加到772人,增长的态势超过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整体违法犯罪的增长速度。

  宽严适度应对未成年犯新特点

  正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利于有效治理这一犯罪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应当坚持教育性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对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功能和努力营造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尽量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也对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系统工程中的最后一环———刑事司法如何充分发挥“亡羊补牢”的功效,从观念和实践两方面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身份似乎决定了他们实施的主要是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或轻微伤害等“小儿科”犯罪,与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相距很远,因而不用把它们当作真正的犯罪来处理。这种想当然的观念遭遇的却是如下的事实:不仅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心智较过去更为成熟,而且包括抢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另一方面,此次调查发现,不少首次被司法机关处理的未成年犯,其犯罪经历已经持续了少则数月多则一年以上。事实上,司法统计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能说明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能力,并不具有反映未成年初犯、偶犯与累犯、惯犯状况的功能。在这一问题上,由于被司法机关发现前实施犯罪的次数只能借助于经验调查部分地掌握,尚难以进行精确地统计。概念化地去争论初犯、偶犯是否就是“未成年犯”的固定标签并无多大意义,重要的在于社会对未成年犯中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已经在增加的事实,是否采取了求实的认识态度,以及司法机关是否能像对待成年人犯罪那样,去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犯罪。
  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化趋势相适应,在刑事政策方面,要在继续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基础上,正确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群的贯彻问题,防止出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在司法方面,在正视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在其犯罪的处理上与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的同时,也应正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突出和人身危险性明显增加的新特点,注意区分和甄别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危害及其未成年犯自身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大小,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处理。不注意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就忌讳或不敢合理从严的做法,都是既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背离未成年人犯罪真实情况的。

张远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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