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农业户口50%责任,获赔近28万元
发布日期:2011-07-08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2月31日下午,本案受害者付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被肇事者的轿车撞击,造成付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肇事者和付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肇事者支付了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6190.49元和其他损失4万元外,其余应予赔偿的费用未予支付。
二、代理经过:
胡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把将肇事者和肇事车辆交强险和三责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共同列为本案被告,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01143元(已扣除原告已领取了的46190.49元,附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责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这里要强调的是:
1、本案受害者为农业户口,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居住城镇或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2、本次交通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受害者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交强险和三责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8171.8元。
本案判决后,代理律师多次跟经办法官联系后最后原告多获得1.5万元赔偿即233171.8元(扣除已收到的46190.49元)。因在赔偿清单中代理人已经明确指出在交强险12万元范围内,受害者是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50%应全额获得赔偿,且精神抚慰金也是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50%应全额获得赔偿。判决书收到后,原告表示不上诉,现该判决已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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