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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进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1-07-11    作者:110网律师
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量标准的规定 文/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判质量,避免因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认识分歧、裁量标准不一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结合我市两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践,针对办案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制定本规定,由中院民一庭全体及各基层法院参照执行。
一、几个赔偿项目标准的掌握
(一)误工费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误工收入或当事人所举证据未被法院采信的,则:农村居民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赔偿标准中“分行业职工工资”中的“农林牧渔业”标准;城镇居民参照上述标准中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二)护理费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护理费标准的,则该标准的掌握与误工费相同,护理人员参照民法通则监护人的顺序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0年之后按50元/日计算。
(四)营养费
    原则上需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定。
(五)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
    原则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有关鉴定的问题
(一)人体伤残等级鉴定
    除了职工工伤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外,其他人体伤残均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如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对方当事人无异议,可直接采信;如当事人提出异议,原则上需通过司法辅助技术室对外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标准同上。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掌握
配制机构原则上掌握在本省就近选择,标准为普通适用型。
如当事人诉前自行选择配制机构出具该项费用标准,对方无异议,可直接采信;如对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原则上需通过司法辅助技术室对外委托确定该项费用,标准掌握同上。
赔偿期限按二十年掌握,超过赔偿期限受害人仍需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期满后可再行起诉。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掌握
(一)同一受害人赔偿总数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伤残程度较重、面容受损或功能受损均可作为给付条件。
(三)赔偿义务人为承担法律规定的替代责任的,由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该项损失;无直接侵权行为人并且损害后果可基本归责于替代责任人的过失,替代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关交强险的几个问题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视同参保车辆处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相应的交强险限额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对方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对方机动车中有参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
五、关于年度赔偿标准的掌握
(一)“上一统计年度”应理解为统计数据的来源年度,而非统计数据的公布年度。
(二)法院判决适用的赔偿标准不应高于权利人请求的标准。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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