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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横行源于打击不力和地方保护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假货横行源于打击不力和地方保护
 
新华网报道:“除了“达芬奇”这个名字,从工人到老板、材质、设计等百分之百属于作坊货的家具,被装上货轮,漂洋过海到了意大利的海港,直接又拉回来,摇身一变就成了百分之百意大利原装进口家具,出厂价从3万元一下子变成了30万元,买者趋之若鹜。”
“像“达芬奇”这样涉嫌冒充国际品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已经不是一两起。2006年,号称源自德国的欧典地板,被证明所谓“德国总部”子虚乌有,代工厂就在通州;2002年,所谓丹麦国际知名品牌音响“香武仕”,其实是东莞卢村的“地方特产“;至于打着意大利旗号的服装更举不胜举。”
从以上新华网报道可以看出,假货横行多年获取暴利,源于法律风险低,源于打击不力和地方保护。
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或以假充真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各地方处于地方保护很少有立案追究责任的,这是假货横行的最直接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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