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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筒”伤人眼 厂家判赔16万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王振兴律师
朋友店铺开张时,兴致冲冲的付某前往祝贺,不料乐极生悲,被烟花炸伤眼睛。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一产品责任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烟花生产厂家赔偿受害者付某各项损失16万元。
    2010年8月16日上午,付某等人购买两个烟花、几箍鞭炮到朋友新开的饭店燃放表示祝贺。燃放过程中,一个烟花突然发生“炸筒”,相隔5、6米的付某被溅出的烟花灼伤右眼。经鉴定,付某构成八级伤残。付某及家属遂将烟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22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烟花制作公司生产的烟花违反烟花燃放正常标准,燃放时发生“炸筒”,付某被灼伤右眼,视力致残,付某和家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应由该烟花制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付某未按烟花燃放标准保持安全燃放距离,也是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因之一,被告可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遂作出由该烟花制作公司赔偿付某及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 158784.5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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