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女儿有权处分房产吗?
发布日期:2011-07-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马某夫妇拿出50万元存款以其女儿小马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2006年11月,小马和其男友程某领取了结婚证,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二人入住新房。可是,结婚还不到半年,小马和程某就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背着马某夫妇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价值50万元的房屋归丈夫程某所有。小马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从“新房”拿出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马某夫妇才知道女儿已经离了婚,于是大为恼火。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女儿竟然将他们以小马名义购买的房子给了前夫。气愤之下,马某夫妇把女儿小马和程某告上了法院,主张房屋系由夫妻二人购买,只是用了女儿小马的名字,房子是借给小马居住的,小马没有权利处分该房屋,要求法院确认小马和程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将房屋归马某夫妇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问题。《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属的确定完全是以登记为条件、以登记簿的内容为依托的,所以在本案中,马某夫妇以女儿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用女儿的名字的行为,在感情上虽然表达了马某夫妇对女儿的爱,但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马某夫妇的女儿小马成了房屋的所有人。小马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她享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分其房屋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故在本案中,小马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50万元的房屋给前夫程某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七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
刊登于合肥晚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数据合规律师参与多项企业数据合规整改业务的一些案例思考与经验分享
- 企业遇到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抗辩思路与应诉方式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数据合规案例|企业数字转型中数据资产入表的路径选择
- |影视公司批量维权快捷酒店电视设备设置点映影片不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