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拆迁补偿 >> 查看资料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与费用怎样分配

发布日期:2011-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费由业主共同承担。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要建立经常性经费的保障,建立经费筹集的长效机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从公共收益中获得经费保证。物业服务费是因为物业服务机构为业主共有部分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应当将物业服务费也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中,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然后统一付给物业服务机构,而不应当由物业服务机构直接向业主收取。因此,物业服务费用也应当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预决算,向业主公开,受业主监督。
        显然,业主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有保障义务,同时也有监督经费使用的权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