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除外客体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7-18 作者:110网律师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立法宗旨是,既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创作。而反动、淫秽的作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它们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其创作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符。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文译本,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3) 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因而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是因为它们是人类的公共财产,其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加以运用推进社会发展的,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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