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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离婚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彭村乡。
被告张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牛驼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07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立案后经过法庭调解、调查发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焦点”在双方的老人身上,而且矛盾极大,原、被告之间并未有较大的矛盾。同时发现被告张某性情爆燥,对问题不能理智处理,因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便多次到原告娘家吵闹、打架,并扬言我“我死都不离婚”,而且在法庭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签收。法庭经过综合考虑,为避免原、被告造成不良后果,且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主办法官便开始耐心作原告李某的思想工作,给其分析案件的原因、事态发展的后果等因素,最后原告李某于2007年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了离婚诉讼。

在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半年之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如初,原告于2008年4月16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遂向被告张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有了第一次的接触,被告也了解到了法庭干警真是真心真意地为当事人着想,所以这次被告比较痛快便签收了法律文书。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在法庭情绪特别激动,大喊大叫,用头撞墙,在法庭干警的极力阻止和劝说下被告终于稳定住了情绪,但仍然扬言“谁给我离婚,我就杀了谁,杀了谁全家”,当时主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情绪非常激动,此案在当时这种情况下不宜再进行继续调解,而且被告的行为过激,如果再继续调解会将事情闹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该案以后也难再继续调解下去,遂终止了当时的调解。

此次调解终止后,主办法官便开始动脑筋、想办法,此案一定要调解解决,如果一判了之不但矛盾化解不了,而且极有可能造成恶劣的后果。主办法官决定一定要“情、理、法”并用,利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症结”,决对不能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在已经找准了“症结”,就要开始对症下药。此案的办理一定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和民调组织接触当事人多、了解情况多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找准思路后,主审法官便与人民陪审员一同找到镇政府包村干部、村干部及民调组织成员共同分析案情、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分析调解此案的切入点,在研究出调解方案后,各自分工协作,由村干部和调解信息联络员找被告作其思想工作,使其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过来,接受法庭的调解。主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针对此案的特殊性,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见面后的情绪激动和造成不良的后果。在村干部与调解信息职络员作通被告的思想工作后,法庭便单方传唤了原、被告,调解过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先是从民风、民俗、家庭、社会讲起逐渐引伸到案件的实际,先后从情、理、法上对被告作思想疏导工作,讲明案件的发展趋势及如果判决后有可能出现的结果,通主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耐心、细致、入微的工作,被告终于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无知,不仅同意调解离婚,而且还对以往自己的过激行为表示后悔,并主动向法官道歉。被告虽然已经同意调解离婚,但摆在法官面前的又一个难题浮出了水面,那就是了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在此问题上谁都不肯让步,主办法官考虑到孩子现在在被告处,被告是绝不可把孩子交给原告的,所以只有从原告处着手,作通其思想工作,让其放弃抚养孩子的请求。法官耐心地向原告讲解了《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向告知你们离婚后,孩子无论由谁抚养、随谁生活都永远是你们双方的子女,孩子随你生活也不见得过得好,跟被告生活也不见得过得差,孩子如果由被告抚养你可随时去看望孩子的,如果你发现孩子的生活条件差或受虐待你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解,讲法律、讲道理、摆事实,最后原告终于点头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这件极易引起不良后果的的离婚案件,经过36天也就是在2008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在该案结案三天后被告母亲、姐姐亲自来到法庭,向主审法官表示感谢,并对张某的一些过激言语及行为道歉。此案以调解形式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注意保持了中立地位,及时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避免了庭审对抗性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全方位、多形式、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解开了“心结”。其次是此案的圆满调解,还引入了一切可以利用的外来积极因素,首先是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加调解案件的作用,其次是通过了民调组织、村委会、镇政府等党政组织的力量在其外围打“攻坚”,不仅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而且增加了办案透明度,杜绝了暗箱操作,真正做到了“阳光审判”。此案得以圆满调解,真正体现了牛驼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中紧紧围绕深化发展“廊坊经验”这个理念,做到充分体现出廊坊经验的真正内涵。深化发展“廊坊经验”,使我们的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并且呈现出“三无”的良好局面,即无缠诉缠访、无矛盾激化、无越级上访,节约了审判资源,有效地缓解了当前审判力量的不足,群众的满意度提高了,社会和谐稳定了,法官、法院形象更加高大了,“廊坊经验”真正的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作者:刘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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