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付某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郭某,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经商,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范某,女,退休职工,黑龙江省青冈县人,系原告母亲。
被告付某,男,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址同上。
二、案情简介
2006年2月16日,原告郭某向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与付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法院受理后发现,原被告离开住所地均已超过1年,且被告付某在我区居住已超过1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辖区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007年4月,将此案移送至我院。
原告郭某诉称:1993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付某相识,同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因原告无生育能力,夫妻感情日渐破裂,导致被告经常打骂原告,造成双方无法
继续生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青冈县人民小学路西侧有平房两间,双方在廊坊市解放道61号广场北侧购买商贸楼5号,面积218.55㎡,价值48万元,购买此楼款48万元,其中贷款20万元,借女方父母16万元,双方生活期间共同存款12万元,现原告请求廊坊市218.55平方米楼房归原告所有,外债也由原告负责偿还,剩余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付某辩称:同意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长期打骂原告没有证据而且也不存在。没有子女,房屋有两处,一处在廊坊,一处在青冈县,双方债务2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另有一笔债权8800元,是付某的哥哥付某大欠的。共同债务共381400元,要求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后平等分割。
案件承办法官在多次调解未果后,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于7月20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合理分割。鉴于位于市区的一套商贸楼原告投入了大部分自有资金,且一直负责收取租金和偿还贷款等事宜,我院依法判令该商贸楼归原告所有,原告依照估价给付被告房屋款19万余元,并承担从2008年6月24日以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由被告支付原告变卖青冈县平房款10000元,两项折抵后,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18万余元。
送达判决书时,被告付某对判决内容极为不满,认为法官对商贸楼的认定存在问题,否认案中所涉及的原告母亲范某与郭某签订一份赠予协议上,同意人“付某”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并坚决不予签收判决。经承办法官多次接待、解释相关依据,并对其讲清因经两次笔迹鉴定,结果均为:签名是其本人所写,故对其异议依法不予支持,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付某不仅无动于衷,而且动不动就发火动怒,多次找到承办法官大吵大闹。
三、接访领导倾力调解,纠纷最终案结事了
正值我院“大接访”,被告付某又几次来到接访办公室,每次来访时满腹怨气,并要求见院长讨个说法。此案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存在上访隐患。
1、真情接访,找出症结。7月28日,付某第一次来到接访办公室。我院接访领导与来访人面对面坐下来,耐心听取了付的倾诉,并做好记录,告诉付某待了解具体情况后,尽快答复。经过接待了解到,此案矛盾焦点主要在于付某对市区的商贸楼分割有意见,加上在离婚庭审过程中原告母亲参与较多并多次与付某发生冲突,被告对此有点赌气。后经核实情况得知,此案双方均坚持要求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歧很大,当事人及其亲属情绪一直比较激动,法庭上言词激烈,休庭时多次吵闹,矛盾十分尖锐。为了更好的做付某的思想疏导工作,我院接访领导认真查阅并汇总了相关法律条文。
2、释法明理,因案施策。随后,接访领导主动将付某叫来法院,接访中以礼相待,态度和蔼,与他谈心交心,耐心听取他的意见。然后,耐心向其讲解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并说明判决理由、依据,深入剖析案情、释法明理。来访人凭借对法律的一知半解不断提出近乎无理的质疑,对我院接访领导的解释充耳不闻,固执己见。我院领导对此并没有进行任何批评和指责,而是始终面带微笑,更加耐心地为其讲解。鉴于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听不进劝说,接下来的几天里,我院接访领导采用了“冷处理”的办法,将案件的相关情况整理成文交给来访人付某,给时间让他自己去思考,同时设法从其他途径了解其心理变化。
3、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了解到被告付某的思想的确有了转变时,我院接访领导便趁热打铁,诚恳地把付请到法院,继续做其工作,设法平缓其激动的情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方位多角度深入分析,从道德上加以引导,从情理上加以劝解,苦口婆心地劝说被告“夫妻一场也是缘分,作为男人应大度些,多想想女人的难处”,让来访人从心底体谅到一个离婚的女人生活的不易,试图赢得其理解与同情。经过近3个小时的长谈,由于我院接访领导热情、主动诚恳和重事实讲道理的态度,付某终于被精诚之意所感动,完全理解了判决的正确性和法官的良苦用心。付晓辉对我院接访领导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主动签收了判决书,并就判决内容的履行当场与郭某达成协议,同意将商贸楼归郭某所有,并主动体谅郭某的实际困难,将郭某应给付的18万余元降低到15万元,同时表示收款后将配合郭某办理各种过户手续。
至此,通过我院接访领导的不懈努力,奥运开幕前的一起上访隐患成功化解在基层,反目夫妻重又成为了和睦朋友。
四、分析点评
此案系我院大“大接访”过程中,成功化解的一起上访隐患,是我院接访领导充分运用“廊坊经验”耐心调解的结果。接访领导心系群众,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及时将发现的矛盾成功调处,保持了奥运前的社会和谐稳定。
1、真情、灵活调解是消除隐患的可行之路。
世上没有不可开化的人,也没有解不开的锁,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廊坊经验”的实质就是大力延伸司法调解,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涉诉上访,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终极目的。
作为一名法官,只有用自己的公心、耐心和热心,不断积累调解经验,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才能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要注重灵活调解,找准突破口,因案施策。对于情绪过于激动的当事人,使用“冷却法”,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运用“宣泄法”,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慰;对于一些不听解释,坚持自己意见的人,可以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亲朋、好友,帮助做调解工作,增加调解成功的机率。要把握调解时机,掌握火候,对症下药,灵活、准确地运用法言法语、土话、家常话,有针对性地做调解工作;要善于换位思考,投入真诚、朴实的感情,给当事人足够的理解和人格的尊重,把法理、事情、情理巧妙的揉和在一起,输入当事人的心理,这样不但能使诉讼平息,还能为当事人今后可能的互利合作打下基础,使调解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领导接访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首先,对一些群众提的不符合政策或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通过领导耐心细致的说明,相比较一般工作人员的解释,群众要更信服,心里的不满会消除很多,这对维护社会稳定来说,也是极其有利的。此案中,承办法官虽多次做来访人工作,但来访人还是更相信领导的劝解,最终经过领导耐心接访,调解成功。
其次,领导的职务决定了他们有着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一些在职能部门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在他们的亲自协调下,短时间就可以解决。这样,无论是对政府部门还是群众都皆大欢喜。
再次,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不少上访群众仅因为得到领导的接访,问题还未解决,怨气就消了一大半。他们可以见着能解决问题的“大官”,可以把自己的委屈、怨气、不满以及要求统统诉说给领导听。领导给出明确而权威的答复,不管问题能不能彻底解决,群众心里多少会舒坦一些。这样事情就往好的方面迈进。
大接访为领导与群众“零距离”接触,以心换心,真诚的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平台,领导在接访中增添了几分责任,群众增多了几分信任。“大接访”活动中,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采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讲清道理,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无理诉求,耐心地向当事人讲清法律关系,释明法律并做好息诉工作;对于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告知当事人通过申诉程序解决;对重大疑难案件,优先安排时间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确保了群众反映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让上访群众满意而归”,切实将一批上访隐患成功化解在基层,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稳定的环境。
作者:李英杰 吴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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