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股票投资核算的避税筹划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法律界
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以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股价税款的现象。这是因为一般而言,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规避和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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