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具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1-07-20 作者:白清忠律师
一审判决:2003年11月18日,G市中院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以G市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汉中市x机械厂为第二被告向G市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市保险公司代为赔付汉中市X机械厂尚未赔付的118374.03元;赔付后由G市保险公司代为行使G市中院对汉中市X机械厂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答辩期中,汉中市X机械厂未提出管辖异议。G市Z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G市保险公司向原告G市中院赔偿保险事故损失118374.03元;赔付后汉中市X机械厂向G市保险公司赔付损失118374.03元。
二审结果:一审判决后,汉中市X机械厂立即聘请白清忠律师向G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白律师以本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要求G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本律师向上诉审法院严正指出:G市Z区人民法院是G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属法院,G市中级法院是Z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一审判决是“儿子审老子”所得出的违法判决。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理应撤销一审判决。在二审审理程序中,G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随后作出裁定: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结果重审:发回重审后,G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指定其下属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汉中市X机械厂又委托白清忠律师代理此案。白律师又向法院提出,在保险合同案中,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赔偿时,保险人不具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随后,G市中级人民法院感到白律师的辩解合法有理,便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汉中市X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依法予以准许。随后判决第一被告G市保险公司向G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该案划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当事人汉中市X机械厂对白清忠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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