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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昌奎辩护律师质疑的再质疑 ——与张青松律师商榷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110网律师
凤凰网转载了正义网北京7月21日(见习记者杨柳)的文章“李昌奎辩护律师质疑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不合法”(//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lichangkui/content-3/detail_2011_07/21/7837295_0.shtml)。
该报道说,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张青松律师认为,云南高原再审李昌奎杀人、强奸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还认为这种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信号,如果媒体能够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那么法院审判又有何用。我们既然希望司法是公正的,那必须对这个司法信任,否则它永远都不会公正。
虽然佩服他的选择,虽然认为选择程序之辩是辩护律师的较好策略,但我认为他的观点并不能成立。
首先,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量刑是适用法律的重要一个方面。若认为李昌奎二审被判处死缓偏轻的话,当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款所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其次,众所周知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巨大差异,若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决死缓的话,就属于明显错误。难道在刑事案件量刑中,还有比生死之间差异更大的错误吗?
第三,媒体及社会大众有权行使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尤其是在目前中国法治有待提高阶段,毕竟我国只是司法独立,而不是司法“独裁”。在这个意义上说,媒体有权能够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
第四,媒体及社会大众对案件的量刑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院当然有采纳与不采纳的权力。所以,要法院判决是有用的。
第五,张律师认为媒体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是不妥的。不知道张律师知不知道,很多信息来源于受害人家属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更有很多信息来源于法院的判决书(包括与药家鑫案判决的对比),大众舆论并非如此盲目与无知。另外,张律师目前还没有阅过卷和会见过被告,又是如何知道妥与不妥呢?
第六,希望司法公正、信任司法与事实上司法公不公正是两回事。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我始终希望司法公正,也始终信任我们的司法机关。所以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才代理当事人与一些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做抗争。这就叫做信任而不迷信。我想,作为知名的律师,张律师不会没有这点体会吧?
最后,给凤凰网提点建议。在律师没有接受被告家属的委托前,还不能成为辩护律师,至多被称为“准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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