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预备期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张煜律师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沐浴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依法成立的企业,才会因未按时年检被行政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司法审查不应超越登记机关的职权与能力,而应与行政审查标准保持一致,本案应认定沐浴公司具备企业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司法审查不应拘泥于行政审查,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企业成立的条件审查企业是否已依法成立,进而确定该企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的企业成立的条件,审查企业是否已依法设立,进而确定该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本案被告田某等四人领取的仅为预备期营业执照,虽然这时已具备企业成立的其他基本条件,如已完成企业名称核准、注册资本验资、注册申请材料填制、生产经营场地已确定等,但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公司成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企业就不具备成立的条件。由于田某等四人在预备期满后未向登记机关提供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重新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因此,沐浴公司在法律上尚未依法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情况对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
营业执照预备期制是地方行政机关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的一种举措。这一举措是让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业,不会因等待审批而影响企业筹建等先期工作。行政机关亦明确表明领取预备期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因此,不能因行政机关对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来反推沐浴公司已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依据查明的事实,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予认定。
综上,沐浴公司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承担责任。本案实际是发起人田某等四人与原告胡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田某等四人违反向登记机关所作的承诺,以沐浴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其四人连带承担。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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