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离婚前外债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1-07-30 作者:赵治国律师
2008年8月3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毛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还清。但张某到期并未归还借款,多次追讨无果后,毛某于今年6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毛某同时认为,张某借款时,正处于与妻子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要求朱某共同归还该笔借款。
“钱是他私自向人借的,我并不知情,而且这钱也没用在家庭共同开支上。现在婚都离了,怎么要我一起还呢?”被告席上,朱某感到很是委屈。朱某称,自己并不认识原告毛某,并且她与张某早在去年4月21日就已经离婚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共同还款的诉求。
被告张某也证实了朱某的说法,称当初自己是和毛某共同合作向外放贷以赚取利息,后因借款人下落不明,自己才应原告要求出具了该份借条,妻子朱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有借条为证,且系张某自愿出具,该笔借款张某必须归还。但是如果需要认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夫妻共同需要借款;二是夫或妻举债是否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用于家庭开销。在本案中,借条是以张某个人名义出具,而且张某和朱某在借款发生后不久便离婚,因此无法认定是夫妻合意借款,且原告毛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开销,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赵治国律师咨询电话: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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