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离婚前外债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1-07-30    作者:赵治国律师
丈夫背着妻子向人借了20万元外债,离婚后,因无力偿还,被债主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还把他前妻作为第二被告。那么,这笔钱究竟该怎么还呢?近日,法院给出了答案,一审判决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2008年8月3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毛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还清。但张某到期并未归还借款,多次追讨无果后,毛某于今年6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毛某同时认为,张某借款时,正处于与妻子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要求朱某共同归还该笔借款。
“钱是他私自向人借的,我并不知情,而且这钱也没用在家庭共同开支上。现在婚都离了,怎么要我一起还呢?”被告席上,朱某感到很是委屈。朱某称,自己并不认识原告毛某,并且她与张某早在去年4月21日就已经离婚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共同还款的诉求。
被告张某也证实了朱某的说法,称当初自己是和毛某共同合作向外放贷以赚取利息,后因借款人下落不明,自己才应原告要求出具了该份借条,妻子朱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有借条为证,且系张某自愿出具,该笔借款张某必须归还。但是如果需要认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夫妻共同需要借款;二是夫或妻举债是否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用于家庭开销。在本案中,借条是以张某个人名义出具,而且张某和朱某在借款发生后不久便离婚,因此无法认定是夫妻合意借款,且原告毛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开销,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赵治国律师咨询电话:1380200190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