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地方恶势力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11-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地方恶势力犯罪越来越猖獗,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成为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这是一种新的犯罪现象,人们对此缺乏充分认识,往往造成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打击不力等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地方恶势力犯罪,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一、地方恶势力的界定


  研究地方恶势力犯罪,首先应当弄清地方恶势力的概念。过去在这一问题上不少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见仁见智,各有解说。其实,地方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或者学理概念,是对那种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违法犯罪团伙的总称。


  新《刑法》颁布后,其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应当是我们认识地方恶势力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全面地反映了地方恶势力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因此,根据新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可将地方恶势力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结伙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团伙。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地域范围相对固定。这是指地方恶势力产生、发展和主要活动都集中在一定的区域或地段,一般来说,是恶势力主要成员居住地以及周边的一定范围或一定地段,这与流窜作案的团伙不同。当然地域范围的固定具有相对性,现实情况是这一范围有扩大趋势,已有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


  (二)以不同联系结成团伙。作为一种恶势力是以多人结成团伙为条件的。团伙成员的相互联系,结合有多种情况,有的以亲缘、宗族关系相联系,有的以同学、邻居、朋友甚至“狱友”(即被同监关押的人)相结合,有的则是由相同恶习而类聚。其中一个突出特点是两劳人员多,而且都有共同的危害社会的意图。团伙人数一般是三人以上,上限不定,少则十人左右,多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团伙的结构形式既有一般违法犯罪团伙,又有犯罪组织。从目前情况看,多为一般共同犯罪的团伙,但犯罪组织有发展的趋势。


  (三)具有称霸一方的势力。以团伙人多势众为基础,以暴力、威胁压抑人们的反抗为手段,以依靠“保护伞”为条件,地方恶势力在一定区域内敢打敢杀,为所欲为,称王称霸,以至使人感到在那里有一个“无形政权”,其作用甚至超过了一些基层组织。这种影响力和控制力结合成的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为害也就更烈。


  (四)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这是地方恶势力反社会的共同本质,也正是其“恶”之所在。地方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特征就是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实施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称王称霸,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社会危害极大。同时,从大量实际材料看,地方恶势力形成、发展的轨迹是:由一般违法到犯罪,由轻罪到重罪,直至恶贯满盈,遭受灭顶之灾。


  由此可见,地方恶势力是一种特殊的违法犯罪团伙,而其中又包括两个不同层次,一是新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黄太云、滕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应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427页。)这是地方恶势力的最高形式。二是流氓恶势力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结伙进行违法犯罪,称王称霸,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团伙(这也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与地方恶势力一样性质的概念)。这是较低层次的地方恶势力。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将在下面具体论及。


  二、处理地方恶势力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地方恶势力犯罪猖獗,为害极大,应予严惩,这已形成共识。但新刑法实施后,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适用不同的条文定罪处刑。为此,首先就要弄清黑社会组织和流氓恶势力的区别。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团伙结构形式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为组建式,即一开发始就有发起、组织者,成员经过一定考察、筛选,加入或脱离都要有较严格的手续(一般不能脱离),如违反组织纪律将受到严厉惩罚,组织成员更为稳定,在活动中有策划、指挥者和执行者,分工明确,层级清楚,是一种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流氓恶势力通常是纠合式结构,即以少数较稳定的“中心人物”(通常是一、二人)纠合臭味相投者而逐渐形成团伙,没有组织、发起者,团伙成员也不很稳定,没有严格的纪律,主要靠江湖义气维系。在活动中缺乏计划性,也没有明确的策划、指挥者,往往是谁最心狠手辣能打能杀,谁有较硬的后台,就听谁的。


  第二,主观目的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一开始就有统一明确并贯穿始终的实施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且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即大量攫取不义之财(如山西“侯百万”、“郭千万”犯罪集团就是这类典型)。甚至还有向政治领域渗透的企图。流氓恶势力从产生到进行活动其目的较模糊,常常一时性起便做出事来,但总起来看,主要是通过为非作恶,称王称霸,以显示自己“老子天下第一”,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的需要。


  第三,行为特征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走私贩毒、制贩枪弹、拐卖人口、绑架勒索以及贿赂官员、破坏选举等等为特征。流氓恶势力主要实施各种具有流氓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白吃硬拿,调戏侮辱妇女,充当“舵爷”擅自处理民间纠纷或者无理取闹干扰基层组织工作等等。当然,这一区别不是绝对的,二者行为也常有交叉。


  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流氓恶势力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形成犯罪组织。前者是,后者则不是。在弄清黑社会组织和流氓恶势力的区别的基础上,根据新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就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而对于流氓恶势力团伙,由于新刑法已将流氓罪分解,不应定流氓集团。所以,纠合或积极参加流氓恶势力团伙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其性质转化,形成有组织犯罪,则应适用新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一般结伙作案的,应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相应地,对违反第294条第一款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适用第三款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纠合或积极参加流氓恶势力团伙的行为人,只有当具体犯了数罪,符合数罪并罚原则的,才能实行数罪并罚,要注意防止将流氓恶势力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来处理的偏差,这也是新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由上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流氓恶势力更大,因而对其打击也更严厉。但是也必须看到,流氓恶势力在性质上已十分接近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在很多方面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同,特别是在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称王称霸,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上如出一辙,而且,从大量的实际材料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的就是由流氓恶势力逐渐发展而来;有的则是直接由几个流氓恶势力团伙纠合而成;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利用流氓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有的境外黑社会分子入境也是以流氓恶势力为基础发展黑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看,流氓恶势力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如果只看到二者的区别,看不到二者的密切联系,对流氓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潜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实践中又可能出现防范不严打击不力的偏差。这在下文中还有论及。


  三、处理利用隐形胁迫手段实施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地方恶势力的调查材料和大量公开报道中,我们发现大凡在地方恶势力猖獗之地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常有为非作恶之徒结伙明偷暗抢,明借实抢,有的甚至公开白吃白拿、霸占人妻,等等,却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行为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有的被作为一般偷盗处理,有的甚至仅作为民间纠纷不了了之。这使得恶徒们往往通过这样形成地方恶势力,更加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恶,而一方百姓却苦不堪言,搞经营的关门求平安,妇女日行结伴,夜不出户,失去了基本的安全感。一些曾敢于同恶势力抗争的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以求自保。这实际上成了地方恶势力形成和发展中的一个主要促成因素,也是泯灭人们社会正义感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无论从实际社会危害还是从新《刑法》强化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及其具体规定来看,对这类行为予以严惩,不仅必要,而且紧迫。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解决对于上述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我们认为,这类行为实际上是特殊的抢劫或者强奸的犯罪行为,即利用隐性胁迫手段实施的抢劫或者强奸行为。所谓隐性胁迫,是指行为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而利用人们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实施侵害行为所产生的能抑制受害人反抗的威慑力,它的主要特征:第一,行为人未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否则不成其为隐性胁迫。第二,行为人对人们惧怕暴力侵害的心理加以利用。首先,客观上存在人们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一段时间以来,各种残忍恶劣的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在各种媒体乃至街谈巷议中时有所见所闻,加之明哲保身的观念充斥人们头脑,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客观存在于遭受过或没有遭受过暴力侵害的人们身上而且还较为普遍。传媒报道的一些受害人惧怕报复,在侦查人员面前也不敢讲实情就是典型的例证。其次,这种恐惧心理被行为人所利用而实施侵害行为。如果只是客观存在这种恐惧心理而未被行为人利用也不能产生隐性胁迫。事实上,只要客观存在这种恐惧心理,犯罪分子就会加以利用,实施犯罪。我们到某地看守所调查时,记下了一在押人的一段话就很说明问题:“现在的人都怕事,不用我们出言语就被吓到了,直接掏包就行了。我们也晓得犯抢劫判得重,能够不用东西尽量不用,能够不出言语就不出,免得事情搞大了跑不脱。如果遇到了不怕事的就只有弄翻(即伤害或杀害被害人)”。可见,犯罪分子正是深知人们的心态,才产生了利用这种心理实施犯罪的故意,这也说明对这类犯罪如仅以盗窃罪判处是难以达到特殊预防目的的。第三,产生了抑制人们反抗、阻止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效果。这是隐形胁迫的实质特征。行为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而故意利用人们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实施侵害行为,就是因为能够达到与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同样的效果,即抑制人们反抗,如果达不到这一效果,行为人就会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甚至把人“弄翻”。不同的是,直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制性是外在的、直观的,而利用人们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实施侵害的强制性则是内在的、隐性的。可见,故意利用人们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实施侵害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用以暴力为基础并以暴力为后盾的隐性胁迫手段实施侵害的行为,而对受害人产生精神强制作用与直接以暴力相威胁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因而,对故意利用隐性胁迫手段实施明偷暗抢,明借实抢或公开白吃白拿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奸淫妇女的则应定为强奸罪。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上述犯罪,除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外,特别要把握以下特点:


  (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隐性胁迫手段实施了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妇女性权利的行为。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结伙作案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等),以结伙作案的方式进行。这是一般团伙犯罪的特点,更是地方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除非是直接以声称人多势众并要施加暴力相威胁,并未把结伙作案本身作为胁迫手段。但实际上,在结伙实施暴力犯罪增多和人们普遍存在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的今天,侵害人结伙作案本身就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威胁,就能够达到精神强制作用。所以应当认定为利用人们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以结伙方式相威胁的一种胁迫行为。其具体表现主要有结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于众目睽睽之下掏乘客的包,在经营场所公开白吃白拿或强买强卖或向经营者收取“保护费”以及奸淫妇女等等。二是重复侵害即特定侵害人针对特定受害人实施侵害。特定侵害人是指对受害人实施过暴力侵害的人,可能是单独一人也可能是结伙。特定对象是指遭受过侵害人暴力侵害,心存恐惧而又遭受重复侵害的人,一般为一人。这种情况下,侵害者对受害人已施暴于前,而受害人尚心存恐惧又遭侵害,只要受害人出于害怕而不敢反抗,即使行为人没有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视为一种胁迫行为。其具体表现为特定侵害人以借用、赊购的名义向特定受害人索取或者直接当面拿取财物或者收取“保护费”;对特定受害妇女重复奸淫,或者强迫结婚后奸淫,或者长期霸占奸淫;在以各种目的绑架、非法拘禁妇女过程中对孤立无援处于恐惧中的妇女进行奸淫等等。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还要注意结合特定场合和时间来分析,如是否在地方恶势力或一般犯罪团伙暴力犯罪肆虐的区域或地段,前一暴力侵害与后一侵害的间隔时间等等。


  (二)在主观方面,具有利用隐性胁迫手段强占公私财物或奸淫妇女的故意。如前所述,行为人只有利用人们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以结伙或重复侵害的方式实施侵害行为,才能产生隐性胁迫。对这种手段的利用则必须是直接故意的,这可以从行为人过去是否实施过暴力抢劫、强奸及与当时侵害行为的间隔时间的长、短,是否携带凶器,是否准备在遇到反抗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案时是否肆无忌惮地公开进行;重复侵害的侵害人是否明知受害人是其过去暴力侵害的对象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此外在认定抢劫时还要注意行为人有无非法强占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仅有寻衅滋事、报复他人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不能定抢劫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司法机关直接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和强奸罪的规定以及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的刑事政策,对前述明偷实抢、公开白吃白拿或收取保护费以及明通奸实强奸一类的行为,以抢劫或强奸罪定罪量刑,予以严惩。这对于加大打击地方恶势力以及一般团伙犯罪的力度,强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恶势力犯罪问题研究》首篇研究。


作者李旭东 汪 力 单位:西南师范大学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