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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田可耕,农户状告村民小组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110网律师
今日说法:无田耕种 农户状告村民小组
2011-05-22 09:40:50
 

    
  案例一
  
  
  无田耕种 农户状告村民小组
  文昌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农户诉讼请求;二审: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本报讯 “14年来,我们家一直没有田耕种。”日前,家住文昌重兴镇的村民谢盛芳拨打本报热线反映:由于种种原因,她家失去了原本承包的3块水田,全家人从1997年起再也没有田耕种。如今丈夫重病在家,作为妻子的她,不仅要照顾丈夫和小孩,还要打工赚钱,全家人就她一个劳动力,靠每月400多元收入勉强度日。记者 刘江浩 见习记者 李婧
  
  一户农民14年来无田耕种
  
   “14年来,我们一直没有水田耕种。14年来,我们一直试图争取获得水田,但至今还没有结果。”谢盛芳告诉记者,她家庭贫困,全家人没有一亩田地。由于丈夫患有重病,她独自挑起了家庭的重担。要照顾丈夫和女儿,还要每天打工赚钱,农忙时,她会帮其他人家摘花椒;农闲时,她则到饭馆里打工挣钱。为了生计,她每天早上6点起床,一直忙到下午5点。虽然忙碌,可是每月的收入只有400多元,不足以支付日常的生活开支。由于家里没有地种水稻,只能买粮食吃。
   谢盛芳称,“这都是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们错过和村民小组签订合同书”导致的结果。
   据介绍,谢盛芳的母亲陆爱花,是文昌市重兴镇重兴村委会柏茂村民小组的村民。1992年时,
谢盛芳作为母亲陆爱花家庭承包户的代表,与柏茂村民小组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三块水田。1997年,村里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当时,陆爱花和谢盛芳因错过签订合同的时机,并未与柏茂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书》,柏茂村民小组也未向陆爱花分配土地。陆爱花第一轮土地承包的三块水田先后被其他村民承包了。
   陆爱花和谢盛芳表示,是村民小组没有及时通知她们签订合同,才导致她们没有承包到土地。陆爱花和谢盛芳与柏茂村民小组后来多次交涉未果,遂将柏茂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继续承包原来那三块水田。
  
  一审:驳回农户的诉讼请求
  
   文昌市法院一审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会议上,陆爱花以自己年老多病、女儿出嫁为由表示不再继续承包水田。故而,1997年至2006年间,原陆爱花承包的水田先后被其他村民承包。文昌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陆爱花、谢盛芳等人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判决,陆爱花和谢盛芳认为,一审认定她们放弃继续承包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承包的责任田,证据不足。
谢盛芳没有参加柏茂村民小组召开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村民会议,根本不存在提出放弃继续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承包的责任田的情况。陆爱花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陆爱花等人起诉,柏茂村民小组辩称,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村民会议上,陆爱花本人因病没有参加,她的女儿
谢盛芳参加会议。当时,谢盛芳以母亲陆爱花年老多病失去劳动力、女儿全部出嫁无人耕作为理由,让出原来承包的三块水田。因此,陆爱花等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审: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陆爱花的女儿
谢盛芳作为家庭承包户的代表与柏茂村民小组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三块水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陆爱花和谢盛芳并未与柏茂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柏茂村民小组也未向其分配土地。陆爱花和谢盛芳等人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因此,陆爱花和谢盛芳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谢盛芳表示,她和家人的户口都在柏茂村民小组,她希望能够分得一些土地。
  
  律师点评
  有关部门应协调解决
  
   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认为,本案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不被受理,需当事人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障,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根据《最高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之规定,如果村民小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承包土地的农民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村民小组自愿放弃承包地,那么,不能认定农民是自愿交回承包地。
   张天翔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农民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工作近半年,酒店不和我签劳动合同”
  海口金银湾酒店十余女员工讨说法未果;律师: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 刘江浩
  
   本报讯 “金银湾酒店还没有开张,我们就来到酒店干工,如打扫卫生、搬家具等。我们在金银湾酒店已连续工作近6个月,可酒店一直都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近日,海口凤翔路金银湾酒店的员工郑小云对记者说,她在该酒店工作近6个月时间,可至今仍没有和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在多次找酒店负责人询问无果的情况下,郑小云等10余名女员工于日前集体停工向酒店老总讨说法,但还是没有结果。
   郑小云介绍,当天讨说法的10余名女员工,其中不少人都和她一样,在金银湾酒店正式营业前就被招了进来。“先是给我们培训3天,然后就开始打扫卫生和搬家具等。”郑小云等几位女员工说,金银湾酒店正式营业前,她和其他女员工除了刮地板石灰、擦洗地板、打蜡、清洁马桶外,还要搬家具、搬电视等,都是一些体力活,大家干得非常辛苦。在酒店正式营业后,她们这些员工都认真工作,付出了很多心血。
   金银湾酒店楼层领班王青梅告诉记者,平心而论,酒店的大多数女员工平时都用心干活,不知酒店为何一直没有和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她作为酒店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女员工一样,也没有和酒店签订劳动合同。
   金银湾酒店副总经理林大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酒店确实没有和郑小云等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酒店的一些情况他并不是很了解。
   “我们在酒店干工了,却无法和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该怎么办?”一些女员工说。
  
  律师点评
  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用工意向和用工事实,即便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依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用工期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或拒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天翔律师提醒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积极收集录用通知单、工作证、考勤表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为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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