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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006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0-011号)及相关公告。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5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登记索赔报名。在最终未获赔前无需支付律师费。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的正文:
2021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5号)(编号:2020-016号)。
2021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杨宝生,男,1958年12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郑创佳,男,1974年4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徐罗旭,男,1976年2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林伟雄,男,1984年6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杨光,男,1985年11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朱少鹏,男,1979年8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职工监事,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罗海雄,男,1957年7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林岳金,男,1966年12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高大鹏,男,1979年9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冯育升,男,1956年9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陈水挟,男,1963年7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郑子彬,男,1982年11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杨愈静,女,1964年10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监事,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陈东扬,男,1978年1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职工监事,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榕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宝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余当事人均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19年12月24日,广东榕泰经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预约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后经两次申请变更,广东榕泰获批同意于4月30日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4月29日,因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与广东榕泰三方沟通未果,董事长杨宝生决定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停牌,指示董事会秘书徐罗旭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6月19日,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
段的保留意见。广东榕泰于6月21日收到审计机构正式审计报告纸质版。6月23日,广东榕泰发布了《2019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一)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
2008年6月至2019年4月,杨宝生先后安排他人注册了揭阳市中粤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农资)、揭阳市和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塑胶)、揭阳市永佳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农资)、广东国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机电)等4家公司,并作出了其他相关安排:由广东榕泰员工杨某彬、孙某蓉、吴某涛、孙某、刘某典等人分别担任上述4家公司的挂名股东;由广东榕泰员工吴某林、吴某珊、何某娜等分别负责保管相关公章、法人印鉴、网银U盾、网银用户名密码,以及负责资金划转、记账、报税等。因此,杨宝生是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的实际控制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有关“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广东榕泰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关系。
(二)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7月20日,上交所向广东榕泰下发《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问询问题包括请公司补充披露国华机电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说明超过正常采购货物之外的资金往来情况,并逐一说明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8月18日,经杨宝生审批,广东榕泰披露《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未发现国华机电、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粵农资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确认与国华机电、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或者业务往来。
另外,某媒体于2020年8月15日发表题为《广东榕泰疑隐瞒三大供应商关联关系2018年合计采购逾4.5亿元》的报道,质疑广东榕泰未披露与上述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8月18日,经杨宝生审批,广东榕泰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称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国华机电等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广东榕泰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3家关联方根据广东榕泰的采购需求,与外部原材料供应商接洽并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采购的
原材料主要包括尿素、木浆、三聚氰胺三大类。相关原材料采购多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进行,由广东榕泰根据3家关联方的付款需求,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转让的方式将货款分别支付给3家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将货款支付给外部原材料供应商。外部原材料供应商收取货款后安排发货。由于3家关联方无仓储及实际生产业务,所有货物实际均由广东榕泰直接收货。多数情况下,3家关联方根据外部供应商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前期与外部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1%左右的毛利率确定对广东榕泰的销售价格及数量、金额,并相应向广东榕泰开具销售发票。
经查,2018 年度,广东榕泰合计向 3 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41,903.02万元(不含增值税),占广东榕泰2018年净资产的13.16%。2019年度,广东榕泰合计向3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40,376.68万元(不含增值税),占广东榕泰2019年净资产的15.36%。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发生的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三、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一)广东榕泰2018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1,224.69万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广东榕泰对揭阳市金铧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224.69万元。2019年3月,广东榕泰发现该3家客户无法联系,且已经注销。
董事长杨宝生为避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公司2018年利润,
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和通塑胶、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虛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从上述3家客户收取货款1,224.69万元,冲减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224.69万元,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224.69万元,占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17,833.45万元的6.87%。
(二)广东榕泰2019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3,124.23万元、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1,177.99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4,302.22万元
1.广东榕泰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3,124.23万元
截至2019年11月30日,广东榕泰对揭阳市百事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佳)等10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124.23万元。2019年年底,广东榕泰梳理应收账款的时候发现该10家客户已经注销,除百事佳外,其余9家客户均无法联系,且百事佳也无法归还欠款。
董事长杨宝生为避免影响公司2019年利润,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广东榕泰自有资金通过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从上述10家客户收货款3,124.23万元,冲减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124.23万元,虚增2019年利润3,124.23万元。
2.广东榕泰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1,177.99万元
2019年4月初,杨宝生利用其同时控制广东榕泰全资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通)以及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的地位,组织公司人员虚构了金财通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开展保理业务的协议,约定金财通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条件分别向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提供融资9,000万元、9,000万元、8,000万元并收取利息收入,达到增加公司2019年利润的目的。在制作保理协议的时候,由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没有可转让的应收账款,杨宝生将3家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模糊化处理,上述保理协议本身没有列明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杨宝生在保理协议制作完成后交由财务总监郑创佳保管,用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由郑创佳提醒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归还保理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11月-12月,分别收回保理款共2.6亿元,并于2019年6月-12月收到保理利息款共1,213.33万元,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177.99万元(不含增值税),造成广东榕泰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77.99万元。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广东榕泰2019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的关联关系并组织、决策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组织、决策、指使相关人员从事前述虚增利润事项;在其担任实际控制人后,组织、指使广东榕泰从事虚假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内容的行为。
财务总监兼董事郑创佳,未能及时编制广东榕泰2019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同时知悉并直接参与上述虚增利润事项。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未能及时编制广东榕泰2019年年度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林伟雄知悉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粵农资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的关联关系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职工监事朱少鹏协助虚构销售回款的代付款协议,是虚构销售回款的虚增利润事项的参与者。
董事罗海雄、林岳金,高大鹏,独立董事冯育升、陈水挟、郑子彬,监事杨愈静,职工监事陈东扬在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东榕泰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徐罗旭。
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对2018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创佳、林伟雄、杨光;对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少鹏;对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实际控制人杨宝生是组织决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少鹏、林伟雄、杨光、罗海雄、林岳金、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
当事人杨宝生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请求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应被市场禁入的情形。第二,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18年年报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行为均发生于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减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此外,2019年年报的披露时间虽然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后,但其中涉及的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度内,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上述违规行为的后续结果,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一并考虑前述情形。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纳,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二,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处罚对象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方面,虽然2018年年报的披露及涉及的相关行为均发生于新《证券法》之前,但其信息披露后一直未予更正,社会危害性一直存在,广东榕泰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另一方面,广东榕泰系基于“掩盖应收账款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风险”及“隐瞒关联交易”的违法故意,连续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编制中分别独立实施虚增利润及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广东榕泰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后才终止,适用新《证券法》进行认定并无不妥。同时,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量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酌情从轻。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实际控制人,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四、对朱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林伟雄、杨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六、对罗海雄、林岳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
七、对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八、对徐罗旭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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