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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遭断水断电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110网律师
业主出租商铺遭物业断水断电
  法院两审均判物业恢复供水供电并赔偿业主损失
  
  
  记者 刘江浩
  
   本报讯 海口海甸岛某大厦一名业主,于几年前购买了该大厦一层全部商铺,不料后来因与物业发生纠纷,被物业断水断电,无奈之下,商铺只有选择自己发电。日前记者获悉,经过两审过后法院最终判决物业恢复供水供电并赔偿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
   191万购买商铺,业主遭遇断水断电
   2004年底,王强鹏以19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甸岛某大厦一层近600平方米的商铺,并于200412月份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
   合同签订后,王强鹏按约支付了全部191万元的房款。因为在他买房前,该商铺已经由业主出租给了第三人使用。故而,在此情况下,王强鹏购买后由原先承租商铺的第三人继续进行餐饮经营。
   2005年初,王强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随后从原先商铺承租者手上收回商铺,并重新出租。但让王强鹏没有想到的是,原本通水通电正常的商铺,突然从2006年开始被物业断了水电。在此情况下,王强鹏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恢复供水供电并对由此给他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商铺承租者自己发电解决电荒
   一审法院认为,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某大厦一层的商铺为王强鹏所有,因此王强鹏即为大厦的业主之一,而该房屋是大厦的一部分,因此王强鹏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权利。通水通电是现代化城市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业主应该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物业公司应尽的最基本的义务。在此情况下,物业应该尽到服务义务。而物业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的合法理由,所以物业对王强鹏停止通水通电的行为侵犯了王鹏强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王强鹏称其于2008年起,自从物业断水断电后,迫使其每月低于市场价4000元出租,由商铺使用者自行用发电机解决电荒,造成每月4000元的租金损失,物业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强鹏没有举证证实及申请评估市场的价值等,所以法院不采纳其提出的赔偿标准。但鉴于物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存在的,应予以赔偿,经综合考虑物业应给与王强鹏10000元的赔偿。
   物业恢复供水供电并赔偿业主损失
   一审判决后,王强鹏表示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损失标准过低,1万元赔偿分摊到每个月相当于每月赔偿仅几百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同样不服并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称涉案商铺本不存在正常的通水设备,物业从没有拆除过该商铺的供水设施,而供电系统是王强鹏为逃避缴纳物管费擅自接用其他单位的供电系统,后被供电所依法切断,物业无权恢复供电,才致使该商铺一直无法由物业供电。
   二审期间,法院通过物业下发的停水停电通知,物业给供电公司的报告及本报报道等,综合认定物业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同时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审要求物业恢复供水供电的判决,并对物业赔偿标准予以适当提高。
  
  律师点评
  
  通水、通电是业主享有的基本权利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认为,通水、通电是业主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物业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物业公司无权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断水、断电给业主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物业公司除了要恢复供水、供电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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