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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20天后在家死亡 法院认定与事故存在关联

发布日期:2011-08-04    作者:110网律师
遭遇交通事故的韩某二十天后在家中去世,其死亡原因与那次交通事故有没有关系?死者家属将肇事方告上法庭。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判令被告共赔偿死者家属12.6万余元。     2008年12月4日夜,隆某驾驶轿车将前方道路右侧边倚靠在自行车上的韩某碰倒,后韩某即到医院临床检查,因无明显不适,医院建议其继续检查并留下观察被其拒绝。10天后,即2008年12月14日,韩某因全身疼痛、饮食不佳到当地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出院的第三天即2008年12月24日在家死亡。
    2009年1月,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韩某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因肺动脉骑跨性栓塞而死亡。其家属认为,韩某的死亡应归咎于那场交通事故,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肇事者和车主方面赔偿经济损失17.1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受害人韩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0日死亡,和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并申请要求对韩某因肺动脉骑跨性栓塞而死亡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上述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韩某为肺动脉内骑跨性血栓栓塞死亡,从而不宜评价与车祸外伤的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的死亡与本起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韩某遭遇车祸10天后因全身疼痛、饮食不佳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复合伤、车祸致全身受伤十余天”,住院9天回家后第3天死亡,即韩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过治疗,因治疗无效死亡;被告方认为是其他原因导致其死亡,被告方对“其他原因”负有举证责任,而鉴定结果也未肯定韩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间没有关联性,同时被告方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推定韩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间存在关联性,肇事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韩某在其治疗过程中,不遵医嘱,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扩大了损失,故其对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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