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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劳动争议解决重点讲解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读】2011年司考劳动争议解决重点讲解,劳2007年12月29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该法没有被列入考试大纲的范围,但是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适用该法,因而我们要掌握其中重要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了其原则: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途径及其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法|律教|育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的特殊规则

  1.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致的,但是这里要强调: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代表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四、调解

  1.调解组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可以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申请方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3.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申请仲裁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15条的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法律教|育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支付令的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五、仲裁

  首先提醒大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1.仲裁机构的设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规则的制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4.地域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仲裁活动的参与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法|律教育|网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6.仲裁时效及受理决议的时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述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较特殊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仲裁的开庭与裁决(1)仲裁庭的组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3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开庭通知及延期开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回仲裁申请及缺席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和解与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4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期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两个月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44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7)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提醒大家注意,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其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才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是指,有证据证明:(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六、诉讼(非重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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