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法律是权利的外在形式

发布日期:2011-08-0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法律;权利;外在形式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直以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起着特殊、重要而又必不可少的作用。不可想象的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法律的存在,那么这个社会将会是什么?历史的经验教训很多,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那样情况出现的话,社会秩序将会大乱。大家已经形成了共识,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证。法律的作用自不必言,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来问,法律的实质应该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为人关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在这一问题上,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这里要说的是,法律是权利的外在形式,也即是说,权利是法律的内涵甚至性质。

  在法律性质这一问题上,有的人说,法律的实质是道德。也有的人说,法律的实质是某些人的意志,或者是全部人员的共同意志。还有的人说,法律的实质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其他的说法还有很多。其实,从实质的角度来说法律,也许是那这一法律的问题看得太严重了。是否可以从法的特性这一角度来理解法律,如果从这一特性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或许更加切合实际一些。从多方来考虑,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法律,可能带给人更多的契心感受。当然,如果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必定会引起不同的看法,甚至有人提出异议和否定。这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也有着多元化的认识,对于同样的一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里不在于要对其他的对法律特性的不同看法,作出评判,因为这一评判也许是没有意义的,并且各种不同看法之间还可以起到促进、激发、推动的作用。这里需要说的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解读法律,可以给人一种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更加符合各个人对于法律的切身真实感受。于是,就选定了从权利的角度来解读、理解和感受法律了。法律的特性应是权利的外在形式。

  这里要说的法律特性是权利。从现今的法律来看,法律的这一权利的特征更加突出。特别是经受了民法原则和精神的洗礼(特别是对于民法的基础人格原则的信仰),各部法律都更加突出了权利特性。也就是说,现今的法律,更多是强调社会各个主体,特别是民事主体的主体性和权利的基础性。看民法的具体内容以及构成的各个部分,都是从权利的角度来制定和构建的。民法,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对于社会各个人的权利的确认法、保护法。因为,民法规定的权利,是社会各个人最广泛、类型最多的权利。民法规定的各个权利,占了社会中很大一部分的权利,也占了法律体系中的最大部分的、绝大部分的权利。民法规定的权利包括了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方面众多的权利形式。这些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中的最大多数,也是最基本的权利。而其中的人格则是建立起诸多权利的根基,也是民法之外其他法律权利的根基。再者,与权利相对应的是,对于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这些保护和救济措施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

  上面举出了民法规定的诸多权利,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各各种的权利,如社会性的权利、政治性的权利等等。即使是国家权力,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是因为这个特殊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及其构成的机关,它们就被叫做权力了。

  权利可以等同于法律吗?这是从权利和法律的外延关系上来说的。当然,权利是大于法律的。更多的权利是没有规定在法律之中的。法律规定的权利虽然众多,但是,它们只是权利的一个部分,甚至是一个小部分,法律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只是一个部分。法律规定不完所有的权利,权利大于法律的规定,这是一个社会现实,也是一个历史事实。在法律之外,更广大的空间是让位于实际存在的权利的,或许可以说是这些没有被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性质的权利,只是这些权利不是一种法律性质的权利。这种自然性的权利,其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比法律权利小,法律权利的实现基础还在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法律权利实现的保障。自然权利这个问题,是很有必要给予重视的,或许自然权利可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理解,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义的。

  法律是对于部分权利的规定,法律是对这些权利的外在形式。法律是对权利的规定,也就是法律是对于权利的确认。当一种权利不被法律规定,也就是这种权利虽然实际存在,但是它还没有成为法律权利。要知道,法律对于权利的确认,不是一个静态的不变的过程,不是说,一种权利被法律确认了,并不是就一直只是这样了,而还要发展变化,法律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辨证的。可以设想,一个权利给法律规定了,之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或者法律需要取消对于这种权利的规定,或者要调整这种规定,或者还要做出相反的规定,等等。这种发展变化的情形是一直存在的,特别是转型时期的社会,这一法律对于权利的规定更是变动频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务院、在最高法院等等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经常对具体条文的规定作出改变,就是最好的一个说明。大致可以看出有这几种发展变化的情形:权利变动,相关法律规定也要相应作出变动。以前没有作法律规定的权利,后逐渐被重视起来了,法律作了规定。以前作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因为某种原因,法律不再作规定。这就是法律修改的意义所在,这就是法律修改的原因所在。

  特别要重视权利变动带来法律变动这一问题。要在这里明确谁先谁后以及谁决定谁的问题。不是法律变动了,权利才变动。而恰恰是相反,是权利变动了,法律才变动。这一问题,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需要作认真研究的。

  权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这是社会历史的规律。其实,整部的社会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权利发展史。从历史来看,最先是没有权利,后来发展为具有权利。最先是少的权利,后来发展为多的权利。最先是初步的权利,后来发展为成熟、完善的权利。最早是抽象的权利,后来发展为具体的权利。最先是欠缺的权利,后来发展为保护、救济齐备的权利。最先是自然的权利,后来发展为法律上的权利。最先是部分人的权利,后来发展为全民的权利。最先是只有权利内容的权利,后来发展为权利、义务都具备的权利。这就是权利发展的历史,当然也是社会发展的历史。

  归结于一点,法律的特性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是,如果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或许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也许才能更好地契合法律的实际。法律是权利的外在形式,但是准确来说,法律不是全部权利的外在形式,法律是部分权利的外在形式。




【作者简介】

宏斌云,天地人,情理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