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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与再追索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承担被追索责任者。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参加承兑者也应是承兑连带责任的汇票债务人员。

  2.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收据。

  3.再追索。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此顺序,直至该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的例外。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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