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员工挑诉累,律师巧答辩——廖锐斌律师
发布日期:2011-08-10 作者:廖锐斌律师
答辩人: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申请人诉我单位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已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人与作为用人单位的深圳市×××护卫保安服务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已于2010年4月20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案号为深福劳仲案字【2010】550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仅与深圳市×××护卫保安服务公司存在业务来往,何况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追加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已做出决定,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向贵院提出仲裁申请,不单事实理由相同,甚至连仲裁请求都一字不变,此实为申请人滥诉之举,玩弄法律伎俩,浪费司法资源。答辩人在此恳请贵院透过现象看清申请人的好诉本质,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莫让申请人肆意给在深民营企业制造诉累的不法目的得逞。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廖锐斌 律师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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