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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能否申请回避?

发布日期:2011-08-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是不能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如果开始不知道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后来发现了,就应当回避,停止继续办理案件。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以申请回避,要求他不再办理本案件,而由其他人来办理。这种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义务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除了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回避外,还可以申请在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担任记录或翻译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回避。记录、翻译和鉴定工作也关系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非只有当事人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包括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法律规定: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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