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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的等级划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级别划分为十二级,并将检察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在检察官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检察官是参照公务员的系列确定级别,如副局级检察委员会委员、处级检察员等。这种级别的划分方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够科学,难以体现检察官的性质和职业特点,因而有必要对检察官规定专门的等级制度。检察官的等级不同于检察官的职务。检察官的职务是指检察官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检察官的职务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定,其他职务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同时,检察官的等级也不同于军衔、警衔等衔级制度,检察官之间并不根据等级不同来确定其上下级关系。检察官的等级是检察官的职级划分系列。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共分为十二级。将检察官划分为十二级主要是参考了我国检察官现行的职务类别和原来的等级确定状况,同时也与公务员的行政等级划分基本对应。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情况。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十二级检察官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等:(一)首席大检察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也就是说,首席大检察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同时就成为首席大检察官。根据这一规定,首席大检察官是法定的,不需要再通过任何批准或者授予程序。(二)大检察官。根据有关规定,大检察官一共包括两级。(三)高级检察官,共包括四级。(四)检察官,共包括五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检察官”,是指检察官等级中的检察官称谓,而不是广义上的检察官。为了贯彻实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15日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检察官等级的编制、检察官等级的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关于十二级检察官级别的具体编制等问题,暂按这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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